金管會遭疑包庇永豐金 民團籲徹查失職官員
民團「經濟民主連合」近日前往臺北地檢署,控告永豐金控連續11個年度的公司年報中,蓄意以代號隱匿主要股東名稱,涉嫌違反《證交法》、《刑法》贓物罪與《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經民連7日再前往行政院,要求行政院成立專案小組全面徹查,並讓失職官員下臺。
根據經民連提供的資料顯示,永豐金控從2003年至2013年間,連續11個年度報表以FINI A、FINI B、FINI C等代號隱匿「主要股東」名稱,涉嫌違反《證交法》。經民連已於7月4日已至臺北地檢署提告,請求檢察官偵辦。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許冠澤表示,金管會依法可對隱匿股東名稱,對永豐金控進行裁罰,但卻坐視永豐金控連續違法隱匿年報主要股東名稱,長達11年,歷任官員明顯失職。
許冠澤說,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自2012年至今,曾任證期局局長、常務副主委及金管會主委,長年放縱永豐金控違法於前,怠忽金管會監督職責於後,應負起政治責任,立即下臺。
經民連社群暨新聞部主任盧嘉安則說,臺灣金管會與財政部高官退休後,慣例會被安排到金管會周邊單位、泛公股行庫或民營銀行繼續擔任要職(日本政治術語稱為「下凡」),不僅拉幫結派形成深層政府,更回過頭來影響政府的政策、人事與監理決定,更形成離職學長指揮現職學弟,學弟包庇學長的新金權政治與民主化的禁地。
盧嘉安點名明顯失職卻能「下凡」至別處的眾高官,包括怠忽《證券交易法》職責的歷任證期局局長吳當傑、李啟賢、黃天牧,與怠忽《金融控股公司法》職責的歷任銀行局局長曾國烈、張秀蓮、張明道、桂先農。
盧嘉安還說,除了黃天牧仍是金管會現任主委之外,其他六人都已「下凡」至金管會周邊單位、公股行庫或民營金控,坐領數倍於部長的年薪,且繼續保有政經影響力,這或許正是永豐金控年報隱匿案「官官相護,學弟包庇學長」的主因。
民團:永豐金四大懸案 與隱匿股東時間點重疊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則質疑,金控公司年報的編製經過各部門層層檢查,究竟是什麼動機,讓永豐金控願意承擔隱匿主要股東的法律責任風險長達11年,背後是否有不法利益?而且永豐金控的四大懸案,與代號隱匿主要股東名稱的時間點重疊,呼籲行政院組成專案小組徹查弊案及歷任官員。
賴中強也列舉永豐金的四大懸案,首先是兩岸金融MOU與中共國務院下封口令。2008年11月4日第二次江陳會,海基會與海協會將簽署金融MOU列為未來協商議題,檯面下各種政商勢力蠢動,希望搶得兩岸金融開放、銀行相互參股的商機,永豐金控何壽川也透過連戰的人脈布局中國。
根據2009年09月24日《今周刊》的報導,永豐金接到中共國務院透過國臺辦指示,從現在開始,到兩岸金融MOU簽署完成前(最終是2009年11月16日簽署),永豐金進入保密階段。
他表示,一旦MOU簽署完成,永豐金「極有可能」是中國銀行參股臺灣銀行的第一對象。這個消息被何壽川不小心說出來「這事情已經進入保密階段」,還讓隨行的幕僚嚇出一身冷汗。
他強調,當時兩岸金融MOU簽署前,永豐金控股價大漲,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有責任調查是否跨海峽政商集團合作,透過FINI A、B、C事先買進永豐金股票,要等到消息公開後進行套利。
其次則是,金銀三會政策內線與工商銀「精準」參股永豐銀。賴中強表示,2013年4月1日兩岸「金銀三會」宣布將在服貿協議下,提高陸銀來臺參股最高達20%,隔天永豐金控竟然能夠立即完成議約談判,並召開董事會通過與中國工商銀行簽署股份與認購協議,由中國工商銀行入股永豐金控旗下永豐銀行股份,入股比例剛剛好是前一天金銀三會宣布的持股上限20%。
他表示,永豐金控在此入股案宣布之前一年,股價從2012年5月均價9.98元開始上漲,2013年5月均價來到14.90的高點,漲了50%,然後逐步下跌,應調查是否為跨海峽政商集團合作,透過FINI A、B、C進行套利。
第三,中共獨家特許業務。根據永豐金證券董事長黃敏助2014年接受雜誌訪問時曾說:「子公司永豐金證券(亞洲)為香港臺資券商中唯一參加香港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的金融機構…更是中國國債在港發行唯一的臺資承銷商。」
賴中強表示,由此可見永豐金控集團與中共關係特殊,能在香港獲得中共獨家特許業務。以何壽川所結交的江澤民系統作風,中共「江系人馬」可能要求持有永豐金控股份,以「共利共榮」。
他以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委員會第五巡視組2015年10月22日公布調查結果發現:負責對臺工作的中共國臺辦「存在以工作特殊性為由規避監管的現象,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拉贊助收捐贈、違規收受禮品饋贈、利用工作關係為親屬謀取便利等問題時有發生」,要求調查背後是否有利益輸送,並透過年報隱匿的FINI A、B、C代號進行。
最後則是1788大樓貸款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017年金重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指出,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於2006至2011年間,未據實向永豐金控公司及其子公司揭露其具有實質利害關係及與三寶集團李俊傑約定分配出售1788大樓利潤之事,使永豐金控公司及其子公司不知情該分潤約定之人員在負責人與公司實質上具有重大利益衝突情形下,仍持續辦理借款給三寶集團,使何壽川個人僅出資800萬美元,卻可以3700萬美元(約為新臺幣11億元)為基礎分配將來出售1788大樓之利益,已涉違法,判處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6月。
賴中強表示,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有責任調查,永豐金控是否以FINIA、B、C隱匿年報主要股東名稱,用以掩飾何壽川與三寶集團間的關係,用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