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團律師破壞電子手環棄保潛逃 桃檢起訴6共犯求重刑、母通緝

桃檢查桃檢查扣船隻。(桃園地檢署提供)
桃檢查桃檢查扣船隻。(桃園地檢署提供)

【記者徐乃義/桃園報導】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黃世維指揮臺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桃園市警察局桃園分局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臺北查緝隊,並由偵防分署統合北門、澎湖、苗栗、桃園、宜蘭、臺南、花蓮及偵防查緝隊,偵辦偷渡集團協助詐團律師即被告游光德(另行通緝棄保潛逃出境案,業經偵查終結,檢察官認集團主要成員被告王○海等5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意圖營利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及刑法之藏匿人犯等罪嫌7日提起公訴移審。

律師游光德因夥同銀行郭姓、黃姓行員夫妻檔等人組成詐騙集團,透過虛擬貨幣及人頭公司洗錢,獲利1.1億元,經桃園地檢署依加重詐欺等罪嫌起訴後諭知25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及電子監控。未料游光德於3月22日棄保潛逃出境,案經檢警追查出接應游光德的陳姓男子和5名偷渡集團成員,7日偵結起訴,求處3年至8年6月不等有期徒刑。

載運游光德偷渡的海釣船。載運游光德偷渡的海釣船。(桃園地檢署提供)

此外,游光德的母親因涉嫌協助游男逃匿,且於游光德偷渡後不久即離境迄今未返國,經檢察官認涉有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使犯人隱避罪嫌,且已逃匿而發布通緝。

桃園地檢署表示,游光德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等案件,前年10月25日由檢察官起訴移審時命其具保250萬元,並命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嗣後桃園地院裁定對游男實施科技監控,命其自今年2月11日起配戴電子手環,且應於每週一至五早上8時至10時間,持監控手機自拍後傳送至科控中心,完成電子報到。

此案緣由於今年3月22日下午5時45分,桃園地院接獲科控中心來電通知,游光德於下午4時許觸發手環拆卸之警報,且經聯絡無著,嗣後監控手環雖於系統重置後恢復正常訊號發報,然仍屬失聯狀態。隔日上午10時30分桃園地院接獲科控中心通知確認游光德手環斷訊、監控手機亦關機,研判已逃亡。3月24日因尚未尋獲游光德,經地院依法踐行通知具保人之程序,並裁定沒收保證金後,對游男發布通緝。再依職權告發游男涉犯刑法第161條之1棄保潛逃罪。

經專案小組後續積極追查與縝密蒐證,查悉係陳姓男子(31歲)以收取7萬5,000元報酬與游光德謀議掩飾逃亡計畫,由陳男於3月22日駕駛租賃小客車至臺南市永康區家樂福地下停車場與游會合,游於車內強行鬆脫電子手環後,改交由陳男載運離開北上返回桃園,再等待電子手環、手機電力耗盡失去訊號,始將裝有該電子手環等物之紙袋丟棄湮滅,藉此製造游男向北移動之軌跡假象,使游得以順利隱避爭取脫逃時間。

游光德已先行透過管道聯繫以王姓男子(71歲)為首之偷渡集團,由王男夥同呂姓男子(52歲)以25萬元代價安排偷渡事宜,即於同日下午搭乘郭姓偷渡集團成員(42歲)所駕駛計程車載往臺南市安平樹屋周圍岸際,再由集團成員王男(另案通緝)駕駛無籍舢舨將連同游光德及其他身分不詳之人共5名偷渡客載運至海上,轉搭吳姓偷渡集團成員(50歲)所安排,由另名郭姓集團成員(58歲)駕駛之「明豐168號」休閒娛樂海釣船,再轉航向澎湖海域接駁不詳之中國籍漁船偷渡出境。

專案小組在今年3月31日拘提負責應接游光德偷渡的陳男到案,再陸續於4月8日、4月9日拘提郭、吳等人到案,嗣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其中郭男駕駛載運偷渡之船隻,業經檢察官實施偵查中變價拍賣,並拍得93萬元。

桃園地檢署認王姓偷渡集團成員等5人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藏匿人犯等罪嫌;陳姓男子涉犯隱匿人犯等罪嫌,而於今天提起公訴移審,並考量王男等人所為嚴重破壞我國司法查緝與科技監控機制,對國家治安與司法正義造成重大危害,向法院分別具體求處3年至8年6月不等有期徒刑。

桃園地檢署強調,司法公信力不容挑戰,協助刑事被告逃匿不僅嚴重破壞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更將面臨嚴厲之法律制裁,任何人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檢警將持續強力掃蕩任何企圖挑戰公權力之不法行為,以維護社會秩序。

呼籲社會大眾,若有發現任何不法情事或逃犯行蹤,請勇於向檢警機關檢舉,共同守護社會治安與法治基石。

此外,桃園檢方聲請沒收犯罪所得及相關犯罪工具,包括王男50萬元、呂男13萬元、吳男200萬元、郭姓船長60萬元、郭姓司機6000元及陳男1萬元,另聲請沒收涉案娛樂漁船及通訊器材,其中漁船已完成變價拍賣,所得93萬元一併聲請宣告沒收。全案後續將由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案件結果仍待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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