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官命令違反刑法 公務人員無須服從

立法院3月31日初審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明定「長官所下達的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的義務」。示意圖。(新竹市民政處提供)
立法院3月31日初審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明定「長官所下達的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的義務」。示意圖。(新竹市民政處提供)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月31日初審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明定「長官所下達的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的義務」。但對於公務員個人發表與職務有關的言論是否須經長官許可、是否可兼職、輪班制勤休規定等關鍵條文未達共識,保留至黨團協商。

銓敘部書面報告指出,這次修法主要是為了因應司法院2019年11月29日公布的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應於3年內針對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勤休方式,設定符合《憲法》服公職及健康權保障意旨的框架性規範,並配合時代需要及社會環境變遷,適當調整公務員職務上的義務。

初審草案中明定,公務員如認為長官命令違法,應負報告義務,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責任由長官承擔;若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而長官命令若違反刑事法律,公務員也無服從的義務。

至於勤休制度,考試院版本草案規定,一般公務員每天工作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60小時;輪班制公務員至少應連續休息11小時,詳細規範授權各機關自行訂定。雖然在場立委對於一般公務員部分較無意見,但對於業務性質特殊的輪班制公務員部分則多有不同看法,認為草案並未對總工時、加班時數給予上、下限框架。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黃世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考試院應針對785號解釋,對於輪班制公務員的勤休做出具體試算及規定,在黨團協商前提出資料並向立委說明。

而對於「公務員以私人名義發表與職務有關的談話應經長官許可」的規定是否刪除,以及是否增訂允許「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的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的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的兼職規定、「公務員不得贈受財物及餽贈予有直接監督關係的民代」等條文,因討論後無共識,同樣保留至黨團協商。

此外,委員會也初審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與會立委認為,「加班換嘉獎」的陋習應走入歷史,不應再以法律條文做此規範,也不應規定補休假需於2年內休完,因此相關條文也保留至黨團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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