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兼球評違法罰20萬 石明謹上訴喊不合理

北市員警石明謹(左)被指未獲許可兼職足球球評,懲戒法院一審判降1級改敘併罰款20萬元。(中央社)
北市員警石明謹(左)被指未獲許可兼職足球球評,懲戒法院一審判降1級改敘併罰款20萬元。(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

臺北市交通警察大隊萬華分隊警員石明謹,遭檢舉違法兼職球評,懲戒法院一審認定他損害政府信譽判決降一級改敘、罰款20萬元,上訴二審後於2月22日開庭辯論。石明謹表示,此案突顯《公務人員服務法》的不合理之處,只要收入來源合法,不應剝奪公務員增加收入的權利。

石明謹於2019年遭檢舉,在任職期間延宕處理車禍案件又違法兼職球評。懲戒法院審理後認為,他從2011年至2018年擔任電視臺足球球評190次,領取車馬費共283萬餘元;並於2019年1月起擔任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共5,400元,皆為經常、持續性的違法兼職,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有懲戒必要。

石明謹22日出庭前召開記者會表示,臺北市警局大安分局、萬華分局、內政部警政署都曾公開說明過,他是利用公餘時間擔任球評,且不是受領固定薪水,所以並不違法;但到了2019年又突然變成違法行為,上級機關態度反覆對公務人員的保障不公。

此案也突顯了《公務人員服務法》的不合理之處。石明謹質疑,公務人員只要不影響本職,為何不能有業外收入?參加各種民間結社,為何需要所屬機關同意?他認為,只要收入來源合法,就不應剝奪公務員增加收入的權利。

委任律師陳孟秀則表示,《公務員服務法》制定迄今已逾80年,最後一次修法也是20多年前,完全沒有隨時代修訂進步。她主張,《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前2項皆有違比例原則,分別侵害人民工作權、結社自由,有高度違憲疑慮;其次,石明謹被認定兼職的8年期間,共計有343次嘉獎紀錄,足以證明他擔任球評並沒有影響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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