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涉貪未移送審查 監院糾正北市府
原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前處長孫清泉涉收賄貪汙,一審判孫8年4個月徒刑。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表示,監院自2016年起,先後9次函催北市府移送審查,但北市府卻執意等「判決確定」再行處理,恐使懲戒時效逾期;北市政風處未盡行政調查之責,因而提案糾正北市府,要求議處失職人員。
調查報告顯示,孫清泉於2010年2月至2012年3月擔任臺北市體育處長(現改制為體育局)期間,私下與王姓業者有金錢往來,明知王女租借公園場地是為了轉租抽成牟利,仍11次刪改簽呈或指示所屬核准王女的申請案,19次指示所屬以體育處名義代王女租借場地,使王女獲取無償使用大安森林公園場地的不正利益。
監委表示,公務員行政究責採「刑懲併行」原則,若有「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即應送監察院審查;孫清泉違法失職情節重大,監院自2016年9月起至2020年已先後9次函請北市府查明他的違失責任,但北市府仍執意「俟刑事判決確定後再予處理」,放任他繼續任職,直到監院今年10月彈劾後才聲請停職,有重大違失。
調查報告提到,孫清泉調離體育處後,政風處多次受理民眾檢舉,雖發現他涉有護航特定業者、審核標準不一等行為,卻未善盡行政調查之責,亦有重大違失。
監委認為,臺北市政府怠於依《公務員懲戒法》追究孫清泉的行政責任,恐使懲戒時效逾期,因此提案糾正臺北市政府;北市政風處也未落實查處民眾檢舉案件,因此函請法務部廉政署檢討監督政風人員,以強化肅貪防弊功能。此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也應檢討未依法核辦相關人事案件的人事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