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除籍還要納稅? 財部:從寬處理

【記者賴玟茹/臺北報導】

受疫情影響,許多海外國人因超過2年未入境,遭依法遷出戶籍,影響「居住者」身分改變,進而涉及稅務、健保及國民年金等權益。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樓美鐘12月1日在指揮中心記者會上表示,申報綜所稅時,國稅局將以個案事實從寬處理。

近期各國政府因應疫情紛紛採行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等措施,企業亦配合要求員工居家或異地辦公,可能影響國人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從而造成稅務上的「居住者」身分的轉變問題。

樓美鐘說明,稅法上將納稅人分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兩種身分,申報、繳納所得稅方式都不同,而稅務身分判定,標準與個人在臺灣境內天數或戶籍有關。

樓美鐘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境內的居住者認定,是根據境內有無戶籍及居住天數為標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我國「居住者」,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適用5%至40%累進稅率。條件包含: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境內者;在我國境內無戶籍,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對於納稅義務人仍對居住身分認定有疑義,樓美鐘建議,申報綜所稅時,可按以前年度申報方式先行申報,等到稽徵機關有查核需要時,再就其個案情形提供相關事證以供認定,或是提出申請,就個案事實來認定身分,國稅局將從寬處理。

配偶、直系親屬設籍自用住宅

地價稅亦適用優惠稅率

另外,若因戶籍被遷出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受影響部分,樓美鐘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及面積限制等要件,並於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開始適用;又適用該特別稅率的原因、事實消滅時,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上述要件有關設籍部分,不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於該地設籍為限,倘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亦可按2‰稅率課徵;若是在遷出戶籍隔年的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再次遷入戶籍,符合自住條件,同時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者,該遷出戶籍的隔年地價稅仍可適用2‰稅率,將對當事人權益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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