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身分證隱私爭議 民團籲設獨立監督機構
內政部原定今年7月全面換發數位身分證,但因資安疑慮最終喊卡,待專法通過後再推動。國際特赦組織臺灣分會13日發布數位身分證研究報告,呼籲臺灣政府要有明確法律規範,並建立獨立機構以確保有效監督,以免侵害隱私權等人權風險。
國際特赦組織臺灣分會13日舉辦記者會,發布數位身分證New eID研究報告。研究報告提出五大建議,首先呼籲臺灣政府要有明確的法律,全面規範與新興數位身分證有關的內容,以免公私亂用個人資訊,並明確指出數位身分證可於何種情況使用,例如資料範圍、性質、存取,並明訂有效保障措施。
其次,應建立獨立機構以確保有效監督,並調查可能發生隱私權侵害的情形:第三,保留非晶片身分證作為確認身分選項;第四,要建立機制揭露個人資料使用情形;最後則是政府應規劃數位身分證隱私影響評估。
國際特赦組織臺灣分會祕書長邱伊翎表示,數位身份證雖然因為爭議太大而喊卡,但人權風險尚未消除,若未來在資安和法治沒有建立的情況下推動數位身分證,可能會造成嚴重傷害;數位足跡也可能提高政府系統性監控個人的能力,如果人民沒辦法反過來了解系統如何追蹤個人資訊,會造成隱私權被強烈侵害和干涉。
她以國外為例,德國有通過法規限制數位身分證使用範圍和目的,關於敏感性資料德國政府也不會強迫要蒐集資料;而常被臺灣政府當作案例的愛沙尼亞,也有建立逆向追蹤系統,讓民眾了解個人資料如何被政府所使用,不過愛沙尼亞也因數位身分證的缺陷,停用了80萬張。
立委邱顯智說,當代法治國家最起碼要有人性尊嚴保障,個人要能保障自己的隱私不受國家介入的自由,如果個人的一舉一動都在國家機器掌握下,怎麼可能擁有自由?而且還得考慮臺灣的特殊國際情勢,若北京掌握數位身分證的資訊,掌握每個人的動態,確實會有國安疑慮。
立委范雲也說,數位發展是不可逆的未來趨勢,但必須有完整的治理與保障,否則一定會有人受傷害,相比起歐盟通用資料保護規則(GDPR),臺灣的《資通安全管理法》、《電子簽章法》等規範相當不足,行政院應制定專法與成立專責機構,加快腳步完善對數位人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