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前先看清 買美容商品及服務還是美容商品

【記者徐乃義 /桃園報導】

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表示,市面上瘦身美容保養業者常藉促銷活動、發放體驗券或做問卷方式吸引消費者購買,消費者如未仔細察看契約內容即簽下高額契約,事後想終止契約退還未使用費用,業者常主張消費者係購買美容商品且已拆封使用,拒絕退費,提醒消費者簽約前看清楚契約內容,以避免爭議。

李先生向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其於109年6月向瘦身美容保養業者購買美容商品送免費服務(做臉及身體按摩),業者為其申請24個月無卡分期,繳款金額計新臺幣(下同)134,400元。事後因服務不符需要想解約退還未使用費用,業者告知服務係免費贈送,商品已拆封且使用一半,無法退費。

依據「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條規定,消費者簽訂瘦身美容服務契約後可以任意終止,瘦身美容保養業者應於終止日後30日內將已收取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解約手續費(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後之餘款百分之十以內)後,將剩餘費用退還消費者。

瘦身美容消費爭議主要爭議之點在於,業者於推銷時通常表示購買美容商品即可免費做臉,故消費者認為購買的是美容商品及做臉服務,但實際檢視發票或收據開立的項目卻是購買保養品,並無服務項目及次數。此外,瘦身美容保養業者常在簽約後以檢查商品為由,要求消費者立即拆封大部分商品,若消費者事後要求終止契約退還未使用費用,業者則以美容服務是免費贈送且保養品已拆封使用為由,拒絕退費。即使消費者向消保官提出申訴,但能取回的金額也不高。以李先生為例,業者僅同意退還33,600元。

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表示,瘦身美容類之消費糾紛多,今(110)年 1月至3月共受理56件,申訴之消費者以20多歲之年輕人居多,因較無社會經驗,面對瘦身美容保養業者的促銷,通常不好意思拒絕,被業者慫恿刷卡,甚至以信用貸款方式購買高價美容商品或服務,造成日後經濟負擔。提醒消費者面對不需要的推銷應明確拒絕,若有購買意願,在簽契約時,務必留意契約 (或訂購單) 內容是購買「美容商品及服務」,還是「美容商品」。若是購買美容商品附贈美容服務,應於契約內詳列美容商品種類及價格與美容服務項目(例如做臉或身體按摩)、次數及價格等,並避免在購買當場立即拆封或同意業者代拆封美容商品使用,以免日後消費爭議。若有消費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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