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電區塊開發 專家:航道別穿入風場

民進黨立委賴瑞隆(後中)、賴品妤(後右2)等23日在立法院舉辦「離岸風電發展:第三階段區塊開發之機遇與挑戰」公聽會。(中央社)
民進黨立委賴瑞隆(後中)、賴品妤(後右2)等23日在立法院舉辦「離岸風電發展:第三階段區塊開發之機遇與挑戰」公聽會。(中央社)

【記者徐翠玲/臺北報導】

針對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航道設置問題,中華民國船長公會理事長丁漢利23日警告,「航道穿越風場是全世界沒有也很危險的想法。」風機會導致雷達失效,且岸上AIS也看不到監控的船舶,沒有船敢嘗試走進風場巷道,也沒有國家規劃分道航線穿越風場,建議遵照國際規則,航路圍繞風場外面,避免穿越。

丁漢利23日在「離岸風電發展:第三階段區塊開發之機遇與挑戰」公聽會指出,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NOAA)早就提出,風機風扇旋轉會對雷達產生散射,讓雷達失效,而一般雷達進入風場到底會發生什麼事沒人知道,船舶航行風場巷道萬一失事,兩邊都是風機,撞到就像保齡球一樣全倒,「很驚人!」

關於航路的散射與聚合,丁漢利表示,臺中港旁邊,除了從彰化以南上來兩條路,往北還有四條,還有兩岸直航航路,在航路聚合與發散的地方,採取圓環概念,可解決多方向交通流量聚合與分散,非常有效。

德能集團經理陳弋晴說,4年前畫出彰化航道,既有航跡流已大幅降低參考價值,未來航跡流來向迥異於現在,再拿來當參考是一大盲點、謬誤。有人一再主張所謂既有航道,從彰化出來直行延伸不足,逼著大船在臺中港外硬是偏轉內切,除了增加風險,也讓大船更迫近白海豚棲地,且臺中港未來有更多大型船舶包含LGN船等進出,內切與東北季風會讓風險更大。

海運占中華民國對外貿易99.5%以上,交通部航港局指出,對臺灣經濟發展很重要。離岸風電區塊劃分需考量因素包括,西北側海域有近岸與遠岸2股交通流、東北季風影響船舶碰撞、擱淺等,建議船舶以直線航行為原則,為避開白海豚棲地、漁業活動,初估風場至少須分別離岸3海浬、5海浬。航商長榮等為避免跟漁業有糾紛,規定船舶距岸至少5海浬。

此外,LNG船進出危險性比較高,像臺中港LNG船進出港,所有的船必須保持1海浬以上距離,航行規劃要保留進出空間。苗栗有示範風場,需留設必要航行空間,考量船舶安全需求希望採近岸、遠岸分流方式,5月底前會提出規劃方案。

農委會漁業署表示,近海漁業有刺網、拖網、扒網等作業漁法,主要漁獲為鯖魚、帶魚、蝦類、旗魚、烏魚等,沿近海漁船筏約2萬1千餘艘,產量約18.5萬噸、產值約180億元。北方海域為天然優良漁場,設置風場恐對鯖魚、竹筴魚、烏魚、鎖管、鰹魚、白帶魚等索餌、棲息、產卵造成影響,反對北方三島及周邊海域開發風場。

西部部分漁會反映,離岸風場設置於近岸海域對漁民作業及生計影響甚鉅,建議開發範圍應外移至距岸15公里外:開發商在進行重大的離岸風電開發案時,應與漁會及漁民協商取得共識;建議將北方海域及宜蘭海域,如北方三島排除區塊開發範圍、海域應保留適當空間讓既有漁船作業。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黃馨雯說,《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將離岸風電線於領海,當初可能是國防因素考量。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5條規定,臺灣在專屬經濟海域有開發主權,如果以不超過領海中線為底限的話,將離岸風電範圍擴大到24海浬,可能要請國防部或能源局評估可行性。如果能擴大到24海浬,對漁業影響壓力會減低,廠商可有更多場址選擇,未來對離岸風電發展時程與發展量也有幫助。◇

延伸閱讀
環團籲離岸風電第3階段暫緩開發
2020年12月29日 | 3年前
臺灣2鯖魚船隊 首獲生態標章認證
2020年11月30日 | 3年前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