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銀行員之死」案再審困難 民團籲修法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左起)、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與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8日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呼籲立院盡速通過民事訴訟法再審修法草案,才能實現公平正義。(中央社)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左起)、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與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8日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呼籲立院盡速通過民事訴訟法再審修法草案,才能實現公平正義。(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案引發一連串重大司法風紀案件,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8日為此第四度召開記者會指出,富商翁茂鍾利用司法人脈求得勝訴的案件,即便司法院查出法官確有違失,但相關案件早已超過《民法》規定「不得再審」5年期限,因此與立委共提修正草案。

民間司改會指出,最為人知的「巴黎銀行經理諸慶恩之死」案,涉及與翁茂鍾交情甚深的時任臺南地署檢察官曲鴻煜、檢察長方萬富、最高法院法官林奇福等人,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性。即便司法院查出本案相關法官涉犯違背職務收賄罪而符合《民法》第496條第7款的再審事由,但該案於2002年即判決確定,因超過5年而不得提起再審。

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表示,再審事由中包含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參與裁判的法官涉犯違背職務罪足以影響原判決者等,都是因司法系統自我錯漏造成,但現行規定卻限制司法受害者「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再審」,使當事人無從救濟,顯有不當、亟需修正。

林永頌認為,《民法》第496應修正放寬原再審要件有關新事證之定義,不限證物「在前訴訟程序中即已存在」,只要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或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皆屬新事證;並將再審提起時間放寬至判決確定後10年,在超過提起時限的例外中增列5項因司法系統內部風紀導致判決不公的情況。

林永頌表示,相較於《刑法》已於2015年放寬再審要件,改善冤抑平反機制,現行《民法》再審章節卻自2003年迄今未修正,已然無法充分保障人權之權利。民間司改會已與立委蔡易餘辦公室共同提出修法草案,盼立法院能儘速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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