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房東張淑晶濫訴 高院二審再加重判刑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

女房東張淑晶因租賃糾紛頻頻興訟控告房客,被告房客累計多達78人,一審新北地院認定她涉犯18件誣告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張淑晶不服上訴。但高等法院認為,她變造證據大量濫訴,刻意讓他人受刑事處分,嚴重浪費司法資源,23日判決加重刑期至8年6月。

高院指出,張淑晶有眾多房間出租,可說是專業出租人,而在本案卷宗內,張淑晶對承租人所提的民事訴訟狀都是她具名撰寫,且依照她和承租人的對話或簡訊,經常提及要提告或「法院見」,可見她對租賃法律和訴訟手段相當熟稔。張淑晶明知部分狀況並非事實卻執意虛構申告,還變造證據、大量「濫訴」,嚴重浪費司法資源,惡性明顯。

高院認為,張淑晶對多名承租人、契約所載的連帶保證人提告,大部分都是因承租人表達想終止租約,她便隨即前往地檢署提告,甚至同日對多組承租人提告;且檢察官對部分被害人不起訴處分後,張淑晶仍不斷以其他事由再提告,包含承租人未繳納租金、侵占鑰匙、磁扣、電卡、遙控器,或是房屋裝潢受損等都是提告事由。

在誣告罪部分,高院表示,張淑晶明知被害人多為經濟弱勢,卻利用承租人急於承租房屋、法律知識薄弱且多不願涉訟的心態,用話術使承租人在連帶保證人欄位簽名,再無端發動司法偵查權,輕易對承租人及連帶保證人欄位填載姓名之人提起告訴,甚至對象還包括未成年人,明顯是刻意要讓他人受刑事處分。

高院認為,她的壓迫手段大量耗費國家司法資源,且在被害人或檢方不起訴時還不收斂,誣告惡意「節節高升」,一審量刑過輕,有必要撤銷改判。高等法院23日撤銷新北地院部分判決,改判合併應執行8年6月有期徒刑,仍可上訴;另外3件詐欺取財案、1件強制罪則維持原判,合併判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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