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防制修法 刑責降檻處罰加重
立法院會17日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除對製造、販運及持有各級毒品者加重處罰外,也將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的刑責門檻,從20公克以上調降為5公克以上;販毒給未成年人、懷胎婦女要加重其刑。
三讀條文明定,持有一級毒品的罰金上限從5萬元提高至30萬元,持有二級毒品的罰金上限從3萬元提高至20萬元。此外,過去持有三級、四級毒品須超過淨重20公克以上才有刑責,本次將門檻下修至5公克以上,不過,也將三級毒品的刑責從3年以下改為2年以下,得併科罰金從30萬元改為20萬元以下。
此外,這次修法對於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者,大幅提高得併科罰金金額。第一級毒品從2千萬元以下改為3千萬元以下;第二級毒品從1千萬元以下改為1,500萬元以下;第三級毒品從700萬以下改為1千萬以下,第四級毒品從300萬元以下改為500萬元以下。
三讀條文也規定,成年人對於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等行為,加重其刑至2分之1。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她販賣毒品或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等行為,也同樣加重其刑2分之1。
除了加重刑責外,三讀條文也規定,未來若查獲販毒違法行為時,發現被告有其他來源不明、可能來自其他不明違法行為之不法所得,即使無法確定來自哪個違法行為,仍可予以沒收。
立法院會17日並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放火燒燬他人住宅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性騷擾、加重詐欺等罪,納入「預防性羈押」範圍內;條文明定後,未來檢察官據此聲押嫌犯的獲准率提高,將有助於治安維護。
此次修法重點分4部分,包括受拘提或逮捕程序保障部分、受訊(詢)問的程序保障部分、審判中的程序保障部分,以及新增將再犯率較高的重罪、侵害身體自主權或性自主決定權的犯罪、加重詐欺罪等類型,列「預防性羈押」對象等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