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給安胎假 違法最高罰30萬
日前第一銀行員工控訴主管在其懷孕其間請假刁難,不敢請長假,造成小產,嬰兒早產死亡的事件;勞委會17日指出,女性享有安胎假的權利,雇主如違法,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
勞委會表示,民國99、100年勞委會分別於勞工請假規定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增列懷孕請假的規則,來保障女性勞工享有安胎休養請假權利。
法令明定,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最長1年)之規定,雇主違反此項規定者,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性別工作平等法除增訂安胎休養請假之規定外,並明定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有關一銀涉違法一事,除公司已啟動調查,當地勞工主管機關也介入查處中。勞委會再次呼籲,事業單位如有違法情事,勞工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委會(0800-085151)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