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新規 明年起須設公司治理人員
金管會27日舉行「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2020)」規劃說明會,宣布六大改革措施,其中引進「公司治理人員」制度方面,金融業與實收資本額超過新台幣100億元的上市櫃公司,須從明年起全面採用。
根據金管會規劃,六大措施首先是「推動金融業落實股東行動主義」,主要推展金融業簽署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今年要達成投信業簽署率達70%以上;證券商、保險公司及銀行要達50%以上;並設定出席股東會比率目標,今年銀行業出席所投資公司股東會比率要達30%,保險業要有40%;至2019年,前述2業別皆須達50%以上;2020年則是70%。
第二項措施是「引進公司治理人員制度」,將要求所有金控公司、銀行、票券、保險公司、上市櫃綜合證券商、金控子公司的綜合證券商,以及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的上市櫃公司,從2019年起設置公司治理人員(位階為公司經理人);至於公開發行綜合證券商、上市櫃期貨商,以及實收資本額達20億元以上的上市櫃公司,則從2021年起設置公司治理人員。
第三是提高英文資訊揭露比率,擬要求外資持股達30%以上,或資本額100億元以上的上市櫃公司,從明年起公告申報英文版年度財務報告、年報與股東會議事手冊,現行達揭露門檻的上市公司有252家,上櫃公司有89家。
金管會表示,第四項措施是推動候選人提名制,已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在今年的股東會上採電子投票,但還是有部分公司在董監事選舉時未採用提名制,將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從2021年起,董監事選舉都要用候選人提名制。
第五點則是提升公司治理評鑑效度,金管會將逐步增加質化評鑑指標,經由問卷設計或實地拜訪等方式,研議加入給分差異化因素,問卷或訪談對象將納入會計師、內部稽核人員或公司治理人員等;並研議在明年依產業或適當的分類方式,公布評鑑結果。
最後是強化法令規章遵循,金管會將研議修正《證交法》,針對違反「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及「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者,在條文中增訂裁罰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