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實習生權益 教部擬訂專法

教育部楊玉惠司長(右1)表示,研擬實習生分為一般型和工作型,是透過公聽會蒐集意見作為草案修正的參考。(中央社)
教育部楊玉惠司長(右1)表示,研擬實習生分為一般型和工作型,是透過公聽會蒐集意見作為草案修正的參考。(中央社)

【記者江禹嬋/台北報導】

近年,各大專校院校參與校外實習課程的學生逐年增加,鑑於以往大專生到校外實習曾發生多起爭議案例。教育部表示,將擬專法將校外實習分為「一般型」和「工作型」,保障實習生的每日實習時間、工資權益,並訂定罰則,如限期未改善,可要求學校停辦及公布該實習機構名稱。

教育部14日表示,將研擬「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將實習分為兩種類別,以「一般型」為例,實習生每日實習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且不得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接受訓練。「工作型」實習生應納勞保,實習時間、休息時間、請假、工資等規定,不得低於勞動相關法規規定。

罰則部分,不管學校或實習機構,如有辦理機制不善情事,將要求限期改善,限期仍未改善,將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如違反不應作為事項,將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如限期仍未改善,主管機關得要求學校停辦,並公布該實習機構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若無彈性 企業恐降低意願

中華國際會議展覽協會副祕書長范淼認為,既然要實習,實習精神就是做中學,如果不做怎麼學,例如學生上課要做作業,實習單位也可能要求學生做作業,但作業跟工作難以區分。

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教育訓練委員會召集人李奇嶽則提出,產業支持訂定實習專法,但實習既然是選修,就應該保留彈性,讓學校、企業、學生可以根據不同業種的特性去協調,假如實習搞得這麼複雜,又沒有提供誘因給企業,企業不如退場,等學生畢業後再聘。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法務中心執行長林金財認為,專法將實習一分為二,不只實務上區分不易,一般型實習生無《勞基法》保障,讓人擔心會出現過勞、職災等問題。

龍華科技大學校長葛自祥說,一般型或工作型實習確實不易區隔,但站在學校角度來看,更重要的是政府要有配套,例如提供節稅等誘因,讓企業願意付出人力和資源去培養實習生,而不是讓學生出去實習只是被當成廉價勞力,做一些和本身專業領域不相關的工作,這樣就失去實習的意義。

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長楊玉惠表示,當初考量如果實習全部納為工作型,公務單位很難撥出經費去付實習生每月基本工資或納保,可能導致公務單位無法提供實習 機會,加上不少業者認為要有彈性,因此才研擬分為一般型和工作型,教育部透過公聽會蒐集大家意見,作為草案修正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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