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職權需立專法? 法務部、司法院:修法即可
為了使法警執法有所準據,立委等21人擬具「法警職權行使法草案」,對此,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表示,法警行使職務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程度,並未如同法官、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嚴重,且草案內容超出《法院組織法》設置法警目的,應修《法院組織法》規定即可。
立委許淑華表示,法警勤務內容,諸多干預人民基本權利,例如民眾出入法院及檢察署機關必須受檢,已經未符大法官443號解釋揭示的絕對法律保留原則要求,因此提出「法警職權行使法草案」,明定法警職權行使的要件與措施。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表示,《法院組織法》已載明法警職務包括解送人犯、值庭、警衛等,且法警的執掌業務與其所受的教育、訓練科目均與一般警察不同。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則指出,法警屬司法體系不可或缺的環節,與法官、書記官、庭務員等其他職務協同配合,職務範圍可能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程度尚非嚴重,法警職權制訂專法的必要性,仍需斟酌。
至於針對酒駕累犯、性侵和傷幼等行為實施鞭刑,蔡碧仲表示,台灣是兩公約國內法化的國家,其中兩公約明定禁止虐待式酷刑,雖然酒駕肇事令民眾無法忍受,但若要採用鞭刑,牽扯到立法上的考量,不過還是要以遵守兩公約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