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逃稅獲緩起訴卻遭罰鍰 大法官:合憲
有民眾反映,酒駕、逃漏稅等案遭檢方給予緩起訴,檢察官命服義務勞務、公益捐款,卻仍遭處行政罰鍰,對此,大法官21日作出釋字第751號解釋,認定未牴觸憲法比例原則,也不構成一行為不二(刑)罰。
本釋憲案由多名法官及民眾聲請,經併案後,就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等條文審查,司法院大法官做出751號合憲解釋。
理由書指出,大法官會議認為人民的財產權雖受憲法第15條保障,但國家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有必要在不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範圍內,得用法律限制人民財產權。
理由書也指出,緩起訴處分之制度基於填補被害人之損害、發揮個別預防功能、鼓勵被告自新及復歸社會等目的而設,且緩起訴處分並命被告履行負擔後,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另裁處罰鍰,並未違反比例原則,亦不涉及一行為二罰之問題。
不過為避免被告對緩起訴處分應履行負擔效果之誤解, 檢察官擬作成應履行負擔之緩起訴處分,而徵求被告同意時,應併向被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