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連坐 學者:避免愛民變擾民
立法院日前初審通過將新增酒駕連坐條款,針對酒駕情況,除處罰酒駕當事人之外,對同車的其他乘客也將開罰,以達到酒駕零容忍的目標。學者提出建議,認為酒駕連坐條款應以宣導為出發點,初期罰款金額不應訂太高,且執法時,警方判定違法與否的標準須設定明確、合情合理,否則短期內民眾恐無法接受,反增加推行時的困難。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多項與酒駕處分相關條文,包括提高酒駕罰鍰、酒駕累犯罰鍰採累進制,以及與酒駕同車者得一同受罰的酒駕連坐條款。
酒駕連坐條款係參考日本做法,對與酒駕同車者處以6,000至1萬2,000元的罰鍰,同時設有排除條款,包括未滿18歲、年滿70歲或精神障礙等乘客,不在受罰的範圍之內。
提案人陳曼麗說:他國以類似方式,成功遏止酒駕情形的發生,推行這項制度的用意,在於讓同車乘客負起責任,有義務告知駕駛在開車前不要喝酒,或是喝酒不開車,以代駕代替自駕,若對方不聽勸,甚至選擇不坐車,「很多意外的發生,會造成一個家庭的破碎,卻只在我們1秒鐘或是1分鐘的一念之間,因此,希望法規起到警惕的作用,為民眾把關。」
乘客受罰 情境的認定要仔細
逢甲大學運輸科技與管理學系副教授李克聰認為,酒駕連坐罰的目的是在讓駕駛與乘客可以互相提醒,原則上沒有太多疑慮,但執法上如何合乎情理,將是未來能否順利推行的關鍵。他說:認定乘客得受罰的情境一定要仔細,才可避免出現不合情理情況,導致民眾的反彈。
李克聰舉例,警方抓到酒駕者,詢問同車者是否知道其酒駕,知者不勸得連坐,但怎麼判別乘客是否知道駕駛喝酒,還得確認有無一起吃飯、有無一起飲酒,此外,也可能出現乘客因飲酒而喪失判斷能力,搭乘了酒駕者車的情況。
他說:酒駕連坐罰立意良善,但若沒有清楚地執行準則,或造成執行上的困擾,變成一項擾民的規定,那往後民眾可能不會支持,效果可能也不好,「所以,各種情境一定要先預設仔細,不同情況的罰則認定也要清楚,才可避免模糊地帶。」
此外,李克聰說:未來警方在攔檢時可能會更費時,因為除得對駕駛酒測外,可能也得一一詢問乘客,加上後續的程序,可能會花上更多時間,這部分也得與警方制訂更明確的SOP,針對不同類型乘客採取不同的攔檢方式,才可以更有效率的執法。
李克聰認為,酒駕連坐罰應該是宣導的意味較大,提醒民眾不要開車喝酒,在這個出發點上,6,000至1萬2,000元的罰金有點偏高;他建議,該條款若順利上路,初期罰金可以再降低,讓民眾有緩衝期去認識這項新的規定,待警方執法上軌道後,認定也較清晰,民眾也較熟悉之後,再循序漸進地調高罰鍰。
立委:處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立委鄭運鵬認為,該法案重點在確保駕駛人與乘客的安全,對乘客的罰鍰不能與酒駕者差的太多,否則會變得無關痛癢,變得不被遵守,「處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重點是乘客得告訴酒駕者,不要喝酒開車、或堅持不坐他的車、或自己開車,藉由這樣的手段,讓乘客選擇正確的方式。」他說:除乘客連坐罰之外,也主張酒駕累犯的罰款採累進制,靠著重罰減少檢方人力的龐大消耗。
立委鄭寶清則認為,一般來說,若是駕駛的酒測值在標準以上,那乘客就一定會聞到酒味,這部分,乘客較無理由否認不知道駕駛喝酒,應較不會出現爭議,「通常酒駕者發生事故,同車者都會受害,為了降低酒駕的發生,才想出這些辦法」。他主張,酒駕累犯換發螢光車牌,可讓警察攔檢時更有效率,這部分是參考美國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