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 村里長享500萬以上傷害險

【記者郭曜榮/台北報導】

行政院4日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為強化村(里)長職務的保障,明定鄉(鎮、市、區)公所應比照地方民意代表的標準編列預算,支應村(里)長保險費。內政部表示,該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盼從今(107)年12月25日下一屆村(里)長任期開始適用。 

草案提到,鄉(鎮、市、區)公所編列該保險費預算時,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台幣(以下同)500萬元以上傷害保險的保險費金額,且村(里)長向公所支領保險費時,除有因年齡或健康等正當因素而無法投保外,所提出的保險費單據也必須包含保險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傷害保險。

內政部指出,依現行規定,鄉(鎮、市、區)公所每年得編列每人最高1萬千元的預算,補助村(里)長的保險費,而村(里)長可請領的保險費種類,含括人壽、健康、傷害等各類保險。然而在2016年10月,台東縣海端鄉余元龍村長於勘災時不幸罹難,引發社會對村(里)長執行職務人身安全的重視。

經實際調查發現,並非所有鄉(鎮、市、區)公所都有編列村(里)長保險補助費,且部分村(里)長也沒有投保足額的傷害保險,導致執行職務時的保障打折扣。

內政部長葉俊榮指出,修法後規定鄉(鎮、市、區)公所自今年12月25日起,應依規定編列保險費預算;此外,條例給每位村里長有500萬元的保險,全台7,852村里長中,已有6千多位加入,只要人數多一點,就能爭取到更好的保險條件。內政部次長邱昌嶽說,每位村(里)長每月保險費預算約1~2千元,全國加起來要編列的公預算約數百萬元,「若地方政府真有困難,中央會來想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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