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陸民企洗錢 境外投資需申請
近年來,中國大陸民營企業紛紛赴境外投資,中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等六個部門,近期聯合下發「民營企業境外投資經營行為規範」(以下簡稱規範),對這些到境外投資的中國民營企業要求,需按相關規定主動申請備案或核准,並且不得以虛假境外投資非法獲取外匯、轉移資產和進行洗錢等活動。
綜合陸媒報導,上述規範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全國工商聯聯合制定,以提高「走出去」的民營企業之品質和水準,還要求民營企業在境外投資應堅持企業主體、市場運作,自主決策、自負盈虧,量力而行、審慎而為等;包括加強對境外分支機搆在資金調撥、融資、股權和其他權益轉讓、再投資及擔保等方面的監督和管理,在收購境外企業前也要仔細調查汙染等相關的環境債務。
而對於民營企業對外投資的資金和過程,規範強調,未取得有關金融機構出具的承貸、承保意向函前不得做出對外融資或保險承諾;經營應堅持公平競爭,堅決抵制商業賄賂;不得詆毀競爭對手,不得虛假宣傳業績或採取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