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三讀 黑道禁當黨主席

立法院院會10日審理《政黨法》草案,並在下午由立法院長蘇嘉全(右)敲槌宣布三讀通過。(中央社)
立法院院會10日審理《政黨法》草案,並在下午由立法院長蘇嘉全(右)敲槌宣布三讀通過。(中央社)

【記者吳旻洲、陳懿勝/台北報導】

為健全台灣政黨公平競爭,立法院院會昨(10)日三讀通過《政黨法》,未來政黨補助款門檻將降為3%,且條文也納入「排黑條款」,規定曾涉犯內亂外患罪、貪汙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經判刑確定者,不得擔任政黨負責人。

台灣1987年解除戒嚴、黨禁至今已30年,但遲遲沒有規範政黨的專法,過去雖然立法院多次提次相關法案,但最終都因為朝野意見分岐而無法順利審查。

經各方的努力,立法院昨日終於三讀通過《政黨法》。新法規定,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法院、軍隊或學校設置黨團組織,各級民意機關除外;且政黨也不得招收未滿16歲的黨員,違者可處10萬~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目前國內主要政黨中,只有時代力量的黨員年齡門檻為15歲,將須調整。

內政部長葉俊榮同日在臉書上表示,解嚴30周年的的今年通過《政黨法》,更具有跨時代的重大意義,從黨禁的年代,走過解禁與政黨政治萌芽糾結與成長的30年,這部法律終於通過了。除了感激朝野委員,也很慶幸,台灣還是可以做出關鍵的制度革新。

補助門檻 得票率降為3%

至於朝野爭議最大的政黨補助門檻,新法規定,將現行全國不分區立委選舉政黨得票率3.5%,下修為3%,未來符合補助資格的政黨,每年每票補助50元。

新法也納入「排黑條款」,規定若犯內亂外患罪、犯貪汙罪、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等,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政黨負責人。而政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至少每2年召開一次。

此外,行政院版條文原認為,政黨名稱或標誌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但民進黨團與時代力量黨團都認為規範太過模糊,恐影響人民集會結社自由,最後表決通過民進黨提案,將公序良俗條款改為「歧視性、仇恨性」,因此未來政黨不能取名為「納粹黨」等具有爭議的名稱。

黨產申報不實 最高罰500

至於政黨的經費與收入來源,新法規定,包括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及政黨出版品的收入,為合法入來源,若未申報或申報不實,最高開罰500萬元,得按次處罰,內政部還可將相關資訊公開於網路。

新法也規定,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也不得購置不動產(辦公處所除外)否則將處500萬~2,500萬元罰鍰,經限期停止經營、投資或轉讓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

4年不派人參選 可廢政黨

針對政黨解散,新法明定,「政黨連續4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召開;連續4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備案後1年未完成法人登記」,內政部得廢止政黨備案。政黨也可以透過黨員大會,1/2黨員出席、2/3以上同意,主動決定解散政黨或與他黨合併,需在30日內報內政部備案。

另外,若政黨違憲,由內政部向司法院憲法法庭聲請,也可宣告解散。政黨解散後,政黨財產要準用《民法》清算的規定。經過解散的政黨,不得以同一政黨的名稱或簡稱,再度成立政黨。◇

《政黨法》立法五大重點

●政黨補助門檻,由得票率3.5%,下修為3%。

●黑道、貪汙犯不得擔任政黨負責人。

●政黨名稱不能「歧視性、仇恨性」,如:納粹黨。

●政黨合法收入來源: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出版品。

●連續4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選,可廢除政黨。

資料來源:立法院     記者吳旻洲/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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