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三讀 輕罪二審改判有罪可上訴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7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二審定讞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若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被告,過去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在修法後都可再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原規定,最重本刑3年以下之部分輕罪,均為二審定讞,不得上訴第三審。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表示,過去每年有3、400位民眾,一審獲判無罪,二審卻改判有罪定讞,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規定。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二審定讞的輕罪,只要一審是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若在二審改為有罪判決者,得提起上訴。但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罪等特定類型案件,仍不得上訴三審法院,以緩和終審法院的案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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