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漁工辦法未落實 民團批漁業署血汗
外籍漁工被分為境內、境外聘僱漁工,前者適用《勞基法》,主管機關是勞動部,後者則受《遠洋漁業條例》等規範,主管機關是漁業署。漁業署14日召開修正《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會議,多個公民團體拒絕參與並在場外抗議,指漁業署之前修訂該辦法尚未落實,現又急著修法,是在製造血汗漁工。漁業署則表示,會議只是與各界溝通討論,絕不減損漁工權益保障。
遠洋漁業三法今年1月20日上路,依《遠洋漁業條例》規定制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內容包括對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給予契約、月薪450美元(新台幣1萬3,500元)、每日需休息10小時、每月休4天的休息時數保障。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莊舒睛指出,同樣是外籍漁工,不應被區分為境內聘僱漁工、境外聘僱漁工,後者不僅薪資較差(每月最低薪資僅450美元),且漁業署根本無力可管。
莊舒晴說,在法令制定,境外漁工出海一趟半年,半年才發薪一次,不但沒管道申訴,也無法勞檢。她痛批,產業發展不應踩在漁工血汗之上,政府不該向大財團靠攏。
漁業署副署長黃鴻燕回應,各界對境外漁工的管理有意見,所以召開會議溝通。境內、境外漁工工作、勞動條件原本就不可能一樣,任何訴求都必須討論。新法上路要一步步來,先要求工時,再制訂仲介、保險等規範,勞檢的部分希望勞動部可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