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教外師修法前已在台 教部:免良民證

教育部表示,考量法律不溯既往,修法前已在台外師,不必再回國補辦。(Fotolia)
教育部表示,考量法律不溯既往,修法前已在台外師,不必再回國補辦。(Fotolia)

【記者江禹嬋  /新竹報導】
為有效防止不適任補教老師,保障學生學習安全,立法院已於106年6月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推動補教實名制等措施,包括補習班外籍老師需繳良民證。教育部表示,考量法律不溯既往,修法前已在台外師,不必再回國補辦。

106年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昨(27)日在新竹舉行,教育部表示,將於8月底前提出草案,規範教職員工範圍、資訊蒐集處理方式、查詢與通報機制等;9月底前「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內將增設「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專區」。

外籍教師須申請「良民證」,讓補教業者叫苦連天,認為相關配套延宕,導致新法上路至今申請外師案沒人獲准,導致課程停擺,來回花費也過高。教育部終身教育司長黃月麗表示,外籍教師部分已作修正,修法前不溯及既往。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就是國人俗稱的「良民證」,過去國人移民時是必要附件,現在因應工作需求也有許多企業要求要附上良民證。良民證內容會以中英文記載身分、身分證字號、性別、國籍與出生地,最重要的是在國內是否有犯罪前科。以美國為例,需6個月以上,加拿大最慢要4個月,但台灣人申請最快只要半天。

黃月麗表示,和相關單位討論後,考慮法律不溯既往,且修法條文是外國教職員「第一次申請聘僱許可」時要求附良民證,因此修法前已任職的教師,不需再回國補辦。

對於修法生效之際即將入境台灣的教師,教育部跟勞動部溝通後也做成函示,可視個案狀況「附條件」發給聘僱許可,但要求外師簽名切結,並同意個資蒐集及利用,方便國內相關單位查證是否有國際犯罪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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