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教師需良民證? 教長:補教修法一併審酌

教育部長潘文忠(右)8日表示,會在《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等相關修法會加以考量「良民證」等問題。(記者陳柏州/攝影)
教育部長潘文忠(右)8日表示,會在《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等相關修法會加以考量「良民證」等問題。(記者陳柏州/攝影)

【記者江禹嬋  /台北報導】

才女作家身亡,狼師問題連帶引發補教人員實名制、應有「良民證」制度等討論議題。教育部長潘文忠表示,補習班業者須用更嚴謹的規範,並會在《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等相關修法會加以考量「良民證」等問題,後續有關補教法的相關修法會一併斟酌。

教育部2014年公布的《補習進修教育法》第9條,內容指出,要從事補教業的老師,必須先到內政部申請「良民證」,而擔任補教老師前,也需先經各縣市教育局查核。

教育部表示,若曾有性騷擾行為,並經《性騷擾防治法》判處確定者、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者、與曾擔任老師並有性侵害行為者,衛福部均有資料紀錄,各縣市教育局均會在民眾擔任補教老師前,到此網站查核補教老師狀況,了解有無上述的狀況,才能擔任補教老師。

所謂「良民證」,是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申請,主要是針對民眾是否曾涉及過刑案紀錄為依據,如有刑案紀錄也將會記載於良民證之上。

不過外界質疑,遭影射的補習班教師陳星,因無具體犯罪事證,也可申請得到良民證。警方也證實,因為良民證核發條例,是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並不會影響良民證申請。

潘文忠說,日前發生補教人員違反性侵害、性騷擾等相關問題,《補習進修教育法》有相關規範,《性騷擾防治法》也有這樣的規範,教育部除提醒各縣市政府,對於補習班負責人、相關教職人員應確實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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