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避環評遭批 環團:撤銷亞泥展限

亞泥比5年前挖得更深,讓國人再次驚覺國土破壞嚴重。(中央社)
亞泥比5年前挖得更深,讓國人再次驚覺國土破壞嚴重。(中央社)

文/記者徐翠玲

《看見台灣》導演齊柏林生前說亞泥比5年前挖得更深,讓國人再次驚覺國土破壞嚴重,逾20萬人連署撤銷亞泥新城山礦場礦權展限,逼得行政院不得不接連幾天做出回應,包括凍結42件採礦案審查、《礦業法》修法、亞泥補做環評等,但擠牙膏式回應卻引發環團不滿,揚言除非撤銷亞泥違法展限,否則25日不排除上街頭。事實上,亞泥案顯示礦業予取予求、礦權無限大、藐視《原住民基本法》知情同意權,徹底忽視原民權益,以及扭曲法規讓礦權展限規避環評等問題。

礦權核定範圍包括礦區與礦業用地,如亞泥新城山礦場的礦區是399公頃,但真正能開採的只有其中礦業用地185公頃,亞泥日前刊登廣告願意放棄四成屬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幾乎是林務局的土地,如果亞泥不放棄,未來要面對將非礦業用地變更成礦業用地、取得林務局同意租用,還必須進行環評。

亞泥聲稱縮減採礦區域4成(圖中紅色區塊),但卻是原本就不能開採的非礦業用地。亞泥聲稱縮減採礦區域4成(圖中紅色區塊),但卻是原本就不能開採的非礦業用地。(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潘正正表示,亞泥新城山礦場有中央地調所所謂山崩、地滑、地質敏感區,也有3條水保局公告的土石流潛勢溪流,類似徐旭東蓄水養魚說法,一定會出大事;在這樣災害地質敏感區,距離聚落只有300公尺的地方,不斷的爆破、開採、震動,不段的擾動,完全沒有考量對周遭聚落的影響。

潘正正說,在礦權展限過程中,就算依照現行的《礦業法》,都有責任要去衡量礦權設定或展限,是否會對公益有所損害,但經濟部完全沒有做實質的審查,而且亞泥案同時還違背《地質法》、《原基法》,這個展限本身就是一個違法的行政處分,應該被撤銷。當地居民在4月12日已對行政院提起訴願,依照《訴願法》,行政院應該在7月12日之前做出訴願決定。

未來《礦業法》 舊礦納入環評

「亞泥案鑽現行《礦業法》的漏洞」,潘正正指出,《礦業法》第43條 規定設定礦權時,要申請礦業用地,在礦業用地上進行實際開採,可是沒有明文規定礦權展限時,礦業用地要重新核定。經濟部、礦務局在實務上都曲解法律,只重做權利展限,不做礦業用地核定,因此規避了環評、土地開發許可審查、地質調查,以及踐行《原基法》諮商取得同意的權利。

環團、立委高志鵬在立法院都提出,政府應該補行礦業用地核定,但經濟部一直沒回應,導致亞泥礦權展限過程有瑕疵。經濟部之前在立院回應的都是礦權展限只是權利的延續,不涉及實質開發,所以不需環評,跳掉實際涉及土地開發的程序,以對業者或礦務局最便宜行事的方式去走,也就是做礦權展現沒有重新做礦業用地核定,在法理上站不住腳。

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潘正正表示,亞泥案違背《地質法》、《原基法》,礦權展限是違法的行政處分,應該被撤銷。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潘正正表示,亞泥案違背《地質法》、《原基法》,礦權展限是違法的行政處分,應該被撤銷。(網路圖片)

全台共有195座礦場,潘正正說,如果追溯起來,全台的礦權就要撤銷掉,195座礦場礦權全都違法,但責任不能完全說要民間來扛,這是政府的責任,是政府機關違法。

行政院長林全、經濟部都表示,未來《礦業法》修法後,舊礦都納入環評。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祕書長謝孟羽指出,有人提到信賴保護問題;礦屬全國人民所有,它是一種特權,本來就要接受很高的監督,居於公益性,信賴保護原則相對薄弱,了不起是一些補償問題,但這種礦業權到期的,也沒什麼好補償。

曲解《原基法》 藐視原民權益

根據《原基法》第21條規定,利用原住民族土地、自然資源,應與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同意。行政院政委張景森、林萬億去年底在一項會議上解釋為,礦業權展限階段不需踐行《原基法》第21條,只有既有礦業權要申請新的礦業用地才需要踐行。經濟部根據這項會議結論,對外表示亞泥新城山礦權展限無須踐行原基法第21條。

謝孟羽表示,採礦本來就不是只遵守《礦業法》,還要遵守《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原基法》。只是原本就應該踐行的程序,張景森、林萬億卻用一場不具法律效益的會議結論硬是曲解法令,然後讓業者闖關。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祕書長協會謝孟羽說,採礦不只要遵守《礦業法》,還要遵守《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原基法》台灣蠻野心足生態祕書長協會謝孟羽(左)說,採礦不只要遵守《礦業法》,還要遵守《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原基法》(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謝孟羽說,徐旭東號稱一切合法,如果以官方的解釋還真的合法,因為行政機關尤其是經濟部遇到這種問題,就強壓其他部會。83年《環評法》通過,經濟部就說採礦比《環評法》早,不需要環評。但《環評法》第5條規定採礦就要環評,不管以前還是現在採礦,只要礦權到期,之前不做環評沒關係,因為舊權利還在,可是新權利要申請延期,就應該做環評。

謝孟羽指出,亞泥的爭議發生在第2次延期,這次是第3次。亞泥第2次延期時已有國家公園及《環評法》,那時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反對亞泥在裡面繼續採礦,遺憾的是當年環保署做出非常錯誤的解釋,學界也有批判的聲音。現在環保署打算亡羊補牢,在環境影響評估認定標準加入礦業權展限要做環評。

對於環署副署長詹順貴贊同經濟部長李世光說,亞泥可邊採礦邊環評。謝孟羽表示,詹順貴在他能力範圍內,已經做到最好,他只能修改《環評法》的認定標準,讓礦業權展限進到環評,做個案環評;但他沒辦法解決《礦業法》,除非修改《礦業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礦業權延長審查期間,礦業權視為存續,可以繼續採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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