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漏洞多 環團促修霸王條款
《礦業法》問題非常多,其中第31條及第47條遭批霸王條款。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潘正正指出,民進黨2003年用政院版修法,把《礦業法》第31條修成其他機關阻擋礦權展限,就要付礦業權者補償金。今天的爛攤子都是民進黨政府搞出來的,民進黨政府應該自己出來收拾。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祕書長謝孟羽解釋,《礦業法》第31條審查展延及延期,2003年把這條修改為以許可為原則,否准為例外,這樣的修法非常惡劣;第31條第2項還規定礦業權者延期時,後續其他主管機關認為不應該再開採,如設立國家公園,就得補償礦業權者。可實際上礦業權者沒什麼損失,年限也到了,這就是錯誤的立法。
還有,原住民族人縱使土地權狀拿回來了,但《礦業法》第47條可以讓亞泥等礦業權者,不經過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就強制使用土地。
謝孟羽表示,《礦業法》第31條、47條是爭議當中最大的惡法。其他還有直到工具機上山,民眾才知道要採礦,因為過程不透明,資訊不公開、民眾參與機制全都沒,這是黑箱作業,礦明明是公眾所有,不應該是這樣。
此外,礦區分礦業用地及非礦業用地,關於在礦區中的非礦業用地開採不必負刑責問題,謝孟羽說,這就是漏洞。依照《礦業法》做礦業用地核定、審查,只有礦業用地可挖,超出礦業用地範圍不能挖,但《礦業法》只規定超出礦區以外才要處罰,超出礦業用地仍在礦區內不必處罰,這就是漏洞。他們在追蹤礦場過程當中,發現很多都超出採礦範圍,但連行政處罰都沒有。未來必須在修法上把這漏洞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