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不合時宜 環團籲盡快修法

地球公民基金會22日召開記者會,批評現行法規不僅侵害土地所有人權利,更規避主管機關的審查,呼籲修正礦業法。(記者陳柏州/攝影)
地球公民基金會22日召開記者會,批評現行法規不僅侵害土地所有人權利,更規避主管機關的審查,呼籲修正礦業法。(記者陳柏州/攝影)

【記者徐翠玲/台北報導】

環保署22日再度審查利英工礦環差案,利英工礦刻意缺席抗議,環委會最後仍決議,利英工礦這開發案應重做環評。利英工礦1999年通過環評以露天開採為主,2012年經濟部核准轉做地下(室柱法)開採,遲至2015年才向環保署遞送變更內容對照表,遭環保署駁回。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批,利英工礦企圖規避《環評法》,開採方式不是原本環說書包含範圍,應重做環評,不是對照表可以簡單了事。

利英工礦位於花蓮縣秀林鄉,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潘正正說,利英工礦應遵守的開發行為是露天開採,現在變更開採方式,已改變當初環評承諾事項,就必須向主管機關重做申請。此外,礦務局礦務局只審坑口,不把地下或坑道採掘所使用土地範圍,視作礦業用地的範圍,有包庇之嫌。

台灣共有246礦場,八成在原住民地區,卻從未踐行《原基法》21條的知情同意權利。立委高潞.以用表示,原住民一直控訴礦業開採造成部落極大傷害及山林破壞。上週行政院通過《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強調原住民在原住民地區採礦除罪化,卻忽略《礦業法》2大惡法,其中第31條礦業獨大惡法,造成礦業展延原則上許可、例外採駁准;其次是第47條造成合法占用私人土地無限開採。雙方若未達成協議,礦業公司提存一筆錢就合法占用。修法沒有加強知情同意權保障,沒辦法符合原住民需求,既然要修法就澈底把惡法解決。

潘正正表示,礦業法雖歷經16次修法,但仍保留竭盡所能利用資源的思想,在台灣絕對不適用。立法院這會期一定要把《礦業法》修法版本與政院版一起併案審查,對《礦業法》做逐條實質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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