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票金法 短期票券將集中保管

【記者莊麗存/台北 報導】

為推動短期票券初級市場無實體化,立法院院會14日三讀通過《票券金融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除國庫券外的短期票券,應分別送集中保管機構保管或辦理發行登記,違者可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為因應企業對登記形式商業本票發行需求,並提升票券市場效率及作業安全性,降低票券商初級市場人工作業、提高投資人持有意願及強化金融商品流動性,因此,金管會提出修法。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以債票形式及以登記形式發行的短期票券,除國庫券外,應分別送集中保管機構保管或辦理發行登記。

同時,修法也明訂,由集中保管機構辦理發行登記的短期票券,到期不獲付款時,集中保管機構應出具債權證明文件及不獲付款證明文件,交給執票人或持有人,執票人經提示而取得的不獲付款證明文件,為票據法的拒絕證書。

此外,本票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執集中保管機構出具的債權證明文件及經提示而取得的不獲付款證明文件,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修正條文也新增罰則,票券商出售以債票或登記形式發行的短期票券,沒送集中保管機構保管或辦理發行登記,可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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