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國產 政院通過財團法人法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希望透過這次立法,進而朝向良性發展。(本報資料照)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希望透過這次立法,進而朝向良性發展。(本報資料照)

【記者莊麗存/台北 報導】

行政院會6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財團法人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林全表示,過去政府捐助過許多財團法人,但是經過制度運作,使政府失去指派董監事的權利,因此,希望透過這次立法,進而朝向良性發展。

根據法務部統計,目前政府出資的財團法人共有165家,該法案公告後半年內正式實施,政府機關必須在1年內完成清查,有1年半的緩衝期補正程序時間,健全財務制度與人事制度,否則主管機關可命其解散。

草案也規定,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必須資訊公開、財務透明,建立會計、內控和稽核機制;並訂定財團法人合併或退場機制,如剩餘財產回歸政府、當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無法達成成立目的時,政府得命其解散等。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在會後表示,現在的財團法人常被污名化,被認為是逃漏稅工具或個人的小金庫,現行制度不是很健全,現行規範只有《民法》,因此推動立法,增進財團法人的功能與監督機制。

陳明堂說明,目前所知中央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共121家,政府有捐助、但未達到五成的有43家,另有司法院主管的1家法律扶助基金會,共165家,但這個數字還不夠精確;民辦財團法人則初估有600多家,目前法務部已發函給各級政府,清查財團法人家數與基金規模。

陳明堂強調,財團法人法通過6個月生效施行,財團法人必須在1年內依照新法規定改善不符法律規範的制度,因此,共有1年半的緩衝期。

關於宮廟、醫院等機構的管理,陳明堂回應,內政部將針對宮廟和教堂訂定《宗教團體法》,宗教團體可登記為宗教法人或財團法人,醫療機構也可選擇登記為醫療法人或財團法人,若為財團法人則適用本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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