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會議 大法官表決門檻降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會議昨(20)日通過決議,就「裁判《憲法》審查制度」,賦予大法官就個案釋憲時「得自為裁判」,不受理案件亦可不附理由書,同時大法官議決方式,降為2/3大法官出席,出席大法官1/2通過即可。
司法改革第二分組召集人林子儀表示,大法官會議不再僅作抽象違憲審查,未來新增「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人民可就個案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但必要時,檢察總長得為保障人民《憲法》上權利提出聲請;由於裁判《憲法》審查專業性甚強,將採強制律師代理制,「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則不溯及適用。
林子儀指出,為「提升大法官解釋程序的效能」,大法官議決方式,降為2/3大法官出席,出席大法官1/2通過即可,這是一個相當重大的改變;會中也決議司法院應建立釋憲聲請書公開機制,主筆大法官及表決結果應採具名機制,也應立法明定大法官審理案件時,應比照一般民、刑事訴訟程序,原則上應進行言詞辯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