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稽查賣菸給未滿18歲青少年 衛生局龥業者勿違法
為了解各類菸品販售業者違規賣菸給未滿18歲青少年情形,國民健康署自92年起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消基會)進行調查,於每年4月至9月間針對22個縣市抽測約660家菸品販賣場所,安排年滿18歲工讀生身穿制服以「喬裝測試」方式至店裡買菸,測試業者是否拒絕賣菸。
國民健康署最新公布調查結果發現,苗栗縣105年調查販售菸品予未滿18歲者,合格率僅為36.6%(全國為54.1%),在不合格的業者中,連鎖超市或大賣場占42.1%、傳統商店占36.9%,而檳榔攤占21%。
與104年不合格情形比較(104年連鎖超市或大賣場35%、傳統商店35%以及檳榔攤30%),其中檳榔攤改善情形最明顯,顯示業者自律及政府宣導稽查已見成效,但連鎖超市、大賣場及傳統商店卻上升,還有努力改善的空間。
衛生局局長張蕊仙表示,為了讓青少年免於遭受菸品危害,除了繼續辦理違規稽查與取締之外,也配合中央政策,持續進行禁售菸品予未滿18歲宣導,並對販賣菸品業者進行「拒售菸品停看聽」簽署,以加強菸害防制法規定之宣導,使青少年增加取得菸品的困難度,進而降低吸菸率。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包括販賣業者、同儕之間分享、給予及長輩均不可販賣或提供,違者依同法第29條處以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