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租屋族權益 房屋租賃新制元旦上路
為保障廣大租屋族群的權益,平衡房屋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內政部28日表示,從2017年1月1日開始,以出租房屋為業的房東,應使用符合內政部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契約與房客簽約,若契約有違反規定的情形,最高將可處30萬元罰鍰。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施明賜表示,新公告的房屋租賃契約,明定內容不得記載事項,包含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不得約定稅賦轉嫁等;針對房屋租賃中,常見的房屋租賃糾紛,如提前終止租約、房東要求過高的擔保金(押金)、臨時調漲水電費、租屋毀損修繕費用、租屋衍生稅費負擔及房屋返還等爭議,明定應加以記載。
施明賜也指出,以出租為業的房東若使用未符合新版規定的契約內容,房客可要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且假如房東在地方政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將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最高裁罰30萬元。民眾如有租屋糾紛,也可循消費爭議的處理途徑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以維護租屋權益。
內政部表示,由於國內出租房屋多以個人房東為主,推動初期會廣為宣導及輔導,以避免房東觸法;承租房屋的用途是供販賣商品或辦公執行業務等營業用,則不適用新公告版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