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糾紛 崔媽媽拆解6大租屋地雷(上)

崔媽媽教民眾拆解6大租屋地雷。圖為2015年喬遷時留影。(崔媽媽基金會提供)
崔媽媽教民眾拆解6大租屋地雷。圖為2015年喬遷時留影。(崔媽媽基金會提供)

【記者蕭軒/台北報導】

台灣租屋環境欠缺法制管理與健全市場,民眾稍一不慎就可能誤踩租屋糾紛的「地雷」。崔媽媽基金會統計自2015年接獲的租屋糾紛諮詢案件,整理出6大租屋地雷,依次為「押金返還」、「房屋修繕」、「欠租」、「其他費用負擔及欠繳」、「稅賦」和「提前終止租約」。對此,崔媽媽分析實際情況並列出法規提醒,希望民眾看清事件,順利拆解租屋地雷,不受傷害。

「崔媽媽6大租屋地雷」實際分析與法規提醒:

1、「押金返還」——要退租了,房東不肯退還我押金,怎麼辦?

房客入住前繳給房東的「押金」等同「擔保金」,目的是擔保「租金給付」及「損害賠償」,租賃期滿後房東應全額退還押金給房客。但是,房客在居住期間若有房租未繳、未盡責導致房東損失等情形,房東可優先拿押金扣抵;若扣抵後仍有剩餘,建議房東應在房客退租點交後就立刻返還押金。

通常有爭議的是,租賃雙方對房屋「回復原狀」的認知差異。法律上「回復原狀」允許「自然損耗」,但不宜和入住前狀態差太多。崔媽媽建議,入住時的點交工作應列出清單,以便退租時逐一檢查。對於改變的容許程度(鑿洞、鑽孔、改變結構等),房客應徵得房東同意,房東亦需主動說明。若不幸仍有爭議,可到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

※法規小提示

土地法》第99條:擔保金的金額不得超過2個月房租總額,否則房客可用超過的部分來抵付房租。

民法第455條:租賃物之返還與回復原狀。

2、「房屋修繕糾紛」——房屋有問題該修了,誰來負責?

不少房東和房客會認為修繕是對方的責任。《民法》上,房東應該負責修繕,但是,若在租約另外規定由房客負責,或依情形由雙方分擔則有不同的責任歸屬。不過,房客也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義務,發現房子需要修繕的第一時間即應通知房東。

倘若找房東修繕,遲遲不做或屢修不好,房客有2個SOP步驟:(1)以方便存證的方式催告,例如:寄存證信函、簡訊等,限期要求修繕;倘若逾期仍無動作,房客則要(2)再催告一次,告知房東自己僱工修繕,修繕費用由下一期的租金扣抵。崔媽媽提醒,房客莫以拒繳房租或片面終止租約來抵制,以免違反租約衍生其他糾紛。

※法規小提示

第423條:房東交付房客的房屋狀態,應合於房客租賃的目的。

第429條:房屋修繕的責任歸屬。

第430條:若房東不履行房屋修繕義務,房客該怎麼做。

第432條:房客「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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