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納粹的審判原則:服從命令即謀殺共犯
近日,德國地方法院以謀殺共犯的罪名,判處前納粹黨衛軍成員,曾於二戰期間在波蘭奧斯維辛集中營擔任記帳員的Oscar Goening4年監禁。雖然作為記帳員,奧斯卡並未直接殺人,但是按照德國刑法,謀殺共犯的罪名並不冤枉。
1947年,波蘭開始奧斯維辛集中營審判,40個被告39人獲刑,良心醫生拒絕上級命令,被無罪釋放。以此為代表,德國人開始反思納粹罪行。
在納粹德國戰敗後,同盟國組織了紐倫堡審判。因為該審判所針對的主要是納粹德國的軍政首腦,對中下級軍官完全沒有涉及,加之1947年前德國去納粹化流於形式,所以德國人普遍認為,納粹罪行只是國家與軍隊領導人的責任。而這架殺人機器上為數眾多的「零件」,只是在單純地執行命令,無需為罪行負責。
真正促使德國人對納粹反思的,是對集中營慘狀的揭露與對相關人員審判,這又以對奧斯維辛集中營相關人員的審判為代表。因為奧斯維辛為波蘭領土,故1947年時,波蘭在克拉科夫展開了對奧斯維辛集中營管理人員的審判。審判共涉及40個被告,從集中營負責人到守衛乃至司機均有涉及。這40位被告有39名被判有罪,其中21人被判死刑並立即執行。
審判中唯一被判無罪的是,曾在集中營中擔任醫生一職的Hans Münch,因為他拒絕執行上級指派給他的犯人「甄別」的任務,(在犯人下火車後決定哪些人應該被送入毒氣室處死,符合處死標準的大都是不能從事體力勞動的人,以及不願意與孩子分開的母親),所以最終法庭確認他與發生在集中營中的屠殺無關。據集中營倖存者Louis Micheels在審判中所說,集中營關閉前,Hans Münch所做的最後一件事就是,給了他一把左輪手槍來幫助其逃跑。在美國作家Robert Jay Lifton的《納粹醫生》一書中,稱Hans Münch認為「希波克拉底誓言遠重於黨衛軍的命令」。
在波蘭之後,德國也開始審判奧斯維辛相關人員。主審法官Fritz Bauer一直在戰後致力於清算納粹,曾聯合以色列抓獲納粹劊子手,倣傚波蘭審判奧斯維辛人員。
在波蘭之後,德國也於1963年開始審判奧斯維辛集中營的管理人員,審判地點選在了聯邦德國境內的法蘭克福,主審法官為Fritz Bauer。二戰後,他作為集中營倖存者一直試圖清算納粹,並將納粹分子繩之以法。在1957年,瞭解到Adolf Eichmann(猶太人「最終解決方案」負責人)藏身阿根廷的他,因為不信任德國具有審判納粹的能力,將這一情報交給了以色列情報機構摩薩德。正是通過Fritz Bauer的情報,摩薩德成功將Eichmann抓獲,並判處其死刑。
Fritz Bauer於1963主持了法蘭克福審判,審判對象同樣是奧斯維辛集中營相關人員。但波蘭審判所根據的是國際法,特別是關於反人類罪的相關規定,以及《國際軍事法庭章程》(Charter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at Nuremberg);而法蘭克福審判因為是在德國境內進行,所根據的則是聯邦德國的法律。
法蘭克福審判針對集中營中下層軍官,審判原則很簡單:服從上級命令即謀殺共犯。
法蘭克福審判針對的是,奧斯維辛集中營的22位中下層軍官,多為黨衛軍與蓋世太保成員,其在集中營中的工作為看管犯人,進行甄別與訊問等。審訊全程有359名證人被傳喚到庭,其中包括210位集中營倖存者。
在審判中,所有被告人都辯稱自己「只是服從上級的命令」,而且因為自己僅從事看管或者甄別犯人的工作,並沒有親手殺人,故而不能構成犯罪。法庭則並沒有網開一面。根據德國刑罰第211條關於謀殺罪名的規定,法庭宣佈,如果被告人是出於上級命令而殺人,或者雖然沒有殺人,但是因為服從上級的命令,參與了集中營日常的管理運作的,即須承擔謀殺共犯的罪名。
這樣「服從上級命令也是犯罪」的原則,此後被用以指導類似審判。以1967~1968年漢諾威地方法院對納粹德國時期瓦斯車隊(瓦斯汽車即Gaswagen,發明於蘇聯,後被納粹德國採用,猶太人被關進卡車後方的密閉空間,排氣管被接進此空間中,使卡車在行進時能夠自然而然地毒死後方的猶太人)領隊的審判為例。法院判決中寫到:「被告人以領隊身份維護瓦斯汽車安全,雖然並沒有獨立策劃對他人的謀殺行為,但仍然構成謀殺共犯。
德國刑法規定,管理人員如果出於自己的想法殺害犯人,即是謀殺。法蘭克福審判22名被告均有罪。
法蘭克福審判中,被告除了服從上級命令的犯罪外,一旦被證明在集中營中有「出於自己的本意而殺人者」,則會一律被判謀殺。假設一名守衛並非因為命令,而是基於自己的想法將犯人打死,就可以認定其犯下謀殺罪行。比如Wilhelm Boger,在集中營發明了人稱「伯格鞦韆」的酷刑道具,主動承擔拷問任務並導致被拷問者被折磨致死,法庭即判處其謀殺罪名成立。
依照德國刑法關於謀殺罪名的上述界定,法蘭克福審判的22名被告中,有11人被判處謀殺罪成立,其中有6人被判處終身監禁(聯邦德國最高刑罰),另外11人被判為謀殺共犯,入獄時間不等。
法蘭克福審判引發德國社會對納粹反思,西德總理因自身納粹背景被扇耳光,自此「服從即有罪」原則被普遍接受。
法蘭克福審判雖然涉及人數不多,但是影響巨大。媒體在1963年審判前後20個月的連續報導,使得德國大眾尤其是戰後出生的年輕人,開始意識到納粹在海外犯下的罪行,尤其是集中營中的罪行,並因此要求政府開展大規模清算。例如在1968年,著名的戰後反納粹人士Beate Klasfeld在基民盟大會上公開扇了西德總理Kurt Georg Kiesinger一個耳光,並要求其下台,原因是後者曾經在1933年加入納粹黨,而Klasfeld認為讓一個曾經的納粹黨人當國家總理是「不可原諒」的。
此外,這次審判也為德國處理類似案件奠定了法律基礎。「服從命令」與「未親手殺人」不再是洗脫罪責的藉口,「服從即有罪」原則得到普遍接受。日後德國針對此類殺人機器上的「螺絲釘」類被告的審判,均是基於這樣的原則,而且「謀殺」或「謀殺共犯」也成為了此類被告無一例外的罪名。
1979年德國聯邦法院規定,因種族原因殺人無追溯時效限制,自此德國對於納粹罪行無視時間一追到底。
依照聯邦德國法律,刑事案件的追溯時效不應超過20年,因為納粹德國於1945年戰敗,1945年到1949年戰勝國直接行使司法權又使得追溯時效中斷,所以納粹德國屠殺事件追溯時效本應於20年後的1969年底屆滿。而因為法蘭克福審判,輿論開始就此對聯邦議院施壓。1979年,聯邦議院對法律做出修改,規定「特別手段殺人」無追溯時效,其中包括連環殺人、滿足特殊性癖好以及基於種族原因殺人。由此,德國開始了對納粹罪犯的無限期追責。
91歲集中營守衛2011年獲刑,成為高齡納粹戰犯審判里程碑,判決書稱:有2萬8,000人死在索比布爾集中營,沒有哪個守衛能置身謀殺之外。
2009年,前集中營看守John Demjanjuk受審成為了納粹罪行無限期追責的里程碑式事件。當年,91歲的Demjanjuk被引渡至德國受審。法庭上Demjanjuk像以往的納粹集中營工作者,一樣堅稱自己「從未親手殺人」,而且「連殺雞都要交給妻子來做」,但法庭並不為所動。2011年,Demjanjuk作為謀殺共犯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判決中寫到:「有2萬8,000人死在索比布爾集中營,沒有哪個守衛能置身謀殺之外。」
這一案件的審理為更多納粹大屠殺罪犯的審判提供了先例。2013年,德國負責調查納粹罪行的「中央辦公室」(Zentrale Stelle der Landesjustizverwaltungen zur Aufklärung nationalsozialistischer Verbrechen),向檢察機關提交了30名前奧斯維辛集中營人員資料,建議對其提起訴訟。
自Demjanjuk起,大部份集中營人員因為並未參與殺人,罪行較輕,且年事已高,因此獲刑時間較短。如Demjanjuk,雖然法院判處其5年徒刑,但鑒於其年齡,故特准其不須入獄服刑。唯一的例外是2011年獲罪的Heinrich Boere,因其直接參與對反抗軍的屠殺,雖然受審判時已經90歲,他仍被判處終身監禁。
文章來源:明慧網(原標題《參考資料:納粹集中營審判:服從命令即謀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