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設機構 選手糾紛將可仲裁

政院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增設仲裁機構。圖為謝淑薇資料照。(Getty Images)
政院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增設仲裁機構。圖為謝淑薇資料照。(Getty Images)

【記者喬奕/綜合報導】

今年里約奧運前後,接連發生網球選手謝淑薇退賽、羽球選手戴資穎球鞋事件等,引發各界討論選手、教練與各單項運動協會之間紛爭。行政院院會8日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未來將成立專責機構讓選手有申訴、仲裁管道,並對國際賽事贊助新增相關規定。

我國網球選手謝淑薇因教練名額等問題,與中華網協發生糾紛,最後謝淑薇在奧運前退賽;當時行政院長林全責成政委張景森督導修法業務,歷經4個月的討論,行政院8日院會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

草案中增訂的部分包括:將設立由中華奧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共同設立的體育紛爭仲裁專責機構,如果有選手、教練或地方性體育團體對全國性體育團體的申訴決定不服,可以提出交付仲裁;以及「體育團體組隊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其與合作廠商訂定的贊助契約,應參考國際慣例與考量選手比賽的需要及權益為之;選手有個別的贊助廠商者,體育團體、選手及雙方贊助廠商,應於參賽前協商,並尊重運動於的特殊需求,不得對運動員有顯失公平的約定。」

教育部次長蔡清華表示,此次修法將過去22條文變成45條文,並增訂「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的全國性體育團體,應至少有1席運動選手理事」、「若獲國家一定金額補助,要設公益理事、監事至少各1席,對理監事並有親等限制與利益迴避規定」等。

而對於各單項運動協會,政府也促使其財務全面透明化,此次修法明定,體育團體不得匿報或虛報其財務及會計事項,應公告其年度預算、決算及政府機關補助經費。

為了注重體育團體的社會公益性與公信力,修正草案規範,未來現任政務人員、民選首長及民意代表,不得擔任「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的全國性體育團體」之理事或監事,且開放民眾自由參與。◇

近來選手&單項運動協會紛爭一覽

選手

協會

事件概述

謝淑薇

中華網球協會

謝淑薇不滿中華網協的教練遴選辦法,而退出里約奧運女子單打及雙打比賽。

戴資穎

中華羽球協會

戴資穎於賽事中未穿國家隊品牌球鞋,遭中華羽協揚言懲處,最後羽協道歉、取消贊助商要求。

林怡君

中華射擊協會

林怡君控訴中華射擊協會要求換教練、打壓,宣布在制度改善前暫時退出國家隊。

資料來源:本報報導整理

記者喬奕/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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