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專欄】遇上恐怖情人之二--社會秩序維護法與修法趨勢

文/曾耀賢(執業律師)

各位讀者還記得今年8月的專欄裡提過的大學新鮮人艾美莉嗎?因為受不了與男友分手後,對方天天狂打電話、盯梢等騷擾行為,因此艾美莉尋求法律上協助。當時曾向各位介紹有關如何聲請保護令的問題。

依照現行去(2015)年修正後的《家暴法》,新增列的第63條之1規定,對於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均可準用《家暴法》聲請民事保護令,新法並於今年2月4日起正式施行。

主要因為近年來社會上恐怖情人案件頻傳,即使兩人沒有同居關係、只是一般男女朋友,只要發現男友有肢體、精神傷害或跟蹤等騷擾行為,作為受害人的艾美莉均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尋求諸如警察人員保護等相關單位的協助與保護。

此外,有讀者詢問:對於這樣以跟蹤、盯梢或狂打電話等騷擾他人的行為,造成受害人與家人不安,甚至恐懼,法律上有沒有處罰的規定?

答:

若真要找處罰的法源依據,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有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但因為實務上,對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的部分規定,時有如何定義「跟追他人行為?」狂打電話算跟追他人嗎?等等定義或解釋上問題,因此警察機關受理民眾申訴後,常有執行上的困難。民眾可能抱怨明明申訴或備案了卻未能達到預期嚇阻對方的效果。

雖然有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書,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解釋為:「系爭規定所稱跟追,係指以尾隨、盯梢、守候或其他類似方式,持續接近他人或即時知悉他人行蹤,足以對他人身體、行動、私密領域或個人資料自主構成侵擾之行為……。」大法官在新聞採訪自由和個人自由、隱私間取中,不過度保障任何一方。但當面對民眾申訴行為人以跟蹤、盯梢或狂打電話等行為騷擾他人時,警察機關如何裁罰上仍有許多法律上問題,比如什麼樣才叫「構成侵擾」等?

此外,媒體9月中旬報導,有立委提案修改《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提議大幅增加「跟追他人」罰則,從原本罰鍰3,000元,加重為得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雖然修法嚇阻加害者,也是保障受害人和家屬。但在如何定義「跟追」、「騷擾」行為,以及如何保障新聞記者合法採訪自由上,仍存在許多立法問題。不過可預見未來,若遭到對方游走法律邊緣的騷擾行為,受害人肯定會獲得更多法律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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