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馬家案 檢察總長非常上訴被駁回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

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及杜麗莊夫婦,因將個人與家族應負擔的4億餘元結構債虧損轉嫁元大京華證券,遭判刑7年4月定讞,但馬志玲因重度失智停止執行,杜女則已發監。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2人犯罪所得不到1億元,提出非常上訴。最高法院9日認為,2人犯罪所得為4億多元,總長見解恐有誤會,駁回非常上訴。

馬志玲及杜麗莊於2005年間,利用不實資訊欺騙獨立董事,將家族持有股權「倒貨」給妻子杜麗莊掌控的元京證,同時2人透過「低賣高買」等非常規交易,將馬志玲應負擔的損失轉嫁元京證,從中套利數億元。

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內線交易所得達1億元以上,才須加重其刑,但本案在犯罪所得金額計算上有疑義,如採「差額說」計算犯罪所得,應該不到1億元,因此提出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則表示,元大馬家當初把雷曼兄弟的債券4億多元轉移到子公司,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因此依《證交法》的背信罪論處無違誤,駁回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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