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打獵侍母被判刑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布農族男子王光祿(右),檢方通知15日入監,他告訴母親將要出遠門,母親(左)望著他說「我會很想念你」。(中央社)
布農族男子王光祿(右),檢方通知15日入監,他告訴母親將要出遠門,母親(左)望著他說「我會很想念你」。(中央社)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

台東海端鄉布農族男子王光祿,日前因母親吃不慣平地油膩的肉,持非制式土造獵槍上山打獵,捕獲保育類台灣長鬃山羊及山羌,分別依違反《槍砲條例》判3年2個月、《野生動物保育法》判7個月,合併刑期3年6個月定讞。對此,最高檢察署15日表示,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王光祿原預定當日發監,但王男拒絕入監未報到。

原住民與人權團體14日赴最高檢察署向檢察總長顏大和遞狀,希望顏大和能為王光祿提起非常上訴、暫緩入監執行。

最高檢察署表示,原審判決法院自行限縮解釋,認為原住民自製獵槍之性能,還需符合「依照原住民文化之生活需要所製造」或「原住民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製造」要件,才能主張免責,此舉以不確定法律的概念,虛增法律條文所無之免責要件,已逾越法律授權範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最高檢認為,依原判決的解釋,隱含原住民族日後不能再自製比以前祖先更精良的獵槍打獵,永遠只能使用落伍的土造獵槍打獵,可能造成對原住民族發展及其特有文化的歧視。

另外,最高檢察署也指出,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原住民可基於非營利行為,在「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 範圍內,依法獵捕野生動物,認為應採有利原住民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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