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綠版監督條例 民團籲增回溯機制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左2)等多個民間團體,主張民進黨版監督條例應增列回溯監督條例。(記者陳柏州/攝影)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左2)等多個民間團體,主張民進黨版監督條例應增列回溯監督條例。(記者陳柏州/攝影)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因不滿民進黨版「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未設溯及過渡條款,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等多個民間團體23日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主張民進黨版監督條例,應針對過去談判中、審議中或施行但未完成備查的協議,增列回溯監督條例,補足當前監督不夠完整的問題,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蔡培慧也出席表達支持。

賴中強表示,民進黨版的「監督條例」草案,雖然在談判前、中、後都有監督規範,但對於過去兩岸簽署、還未生效的協議,卻沒有溯及、過渡條款來補足過去欠缺的國會監督、公民參與、資訊公開、衝擊評估等程序,是非常嚴重的立法缺失。

賴中強主張應設置包括「談判中」、「審議中」及「未完成備查程序之實施中」等3項過渡條款。他以「談判中」的貨品貿易協議為例,新政府不應該概括承受、照單全收的繼續談判,應該辦理預期效益與衝擊影響評估,做成談判檢討報告,過程中應廣泛舉辦公聽會與聽證會,如果預期效益無法達成,應終止談判,如果要繼續談判,應補提談判計畫。

至於「審議中」的過渡條款,賴中強認為,包括服務貿易協議與租稅合作協議都應進行兩階段評估。第一階段辦理預期效益與衝擊影響評估,若評估結果預期效益無法達成或協議將造成無法彌補之衝擊等,行政院應向立法院撤回協議;若協議進入第二階段評估,政院不僅應向國會提出影響評估報告,還要提出包括因應措施之行政計畫、預算草案、財源籌措方案、配套立法草案與預計發布之行政命令草案等因應方案。

而過去已「實施中」19項協議的過渡條款,賴中強要求,行政院應辦理施行檢討與衝擊影響評估報告,並就續行協議、要求重啟談判、終止協議、加強行政配套措施、加強立法配套措施等六種組合選項提出方案,提請立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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