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監督條例遭炮轟 綠刪自動生效條款

民進黨團討論後,決議把草案中的「逾期未完成,視為同意」修正為「逾期未完成,應由院會議決」。但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圖)仍批綠版的衝擊評估太空泛。(記者陳柏州/攝影)
民進黨團討論後,決議把草案中的「逾期未完成,視為同意」修正為「逾期未完成,應由院會議決」。但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圖)仍批綠版的衝擊評估太空泛。(記者陳柏州/攝影)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民進黨黨團大會1日針對「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進行討論,不過由於草案規定兩岸協議應於90日內完成,「逾期未完成,視為同意」,被外界批評為「自動生效條款」,民進黨團討論後決議改為「送院會表決」。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認為,綠營能拿回此條款是很好的做法,但送院會表決仍會有疑慮;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則批評,民進黨版的衝擊評估與因應措施太過空泛,恐淪為各部會作文比賽。

日前民進黨版「監督條例」曝光,由於草案規定立法院須「限期審查」兩岸協議,且審查逾期未完成視為同意的「自動生效」條款,引發各界批評。

民進黨1日黨團會議討論後,決定修正為「協議草案之審查,應於90日內完成,逾期未完成,應由院會議決」;對協議文本審查,則改為「立院於期限內完成審議或備查」,且不管是談判前、簽署前、簽署後,都要經國會監督,並須依立法院通過的草案完成簽署。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解釋,未來行政部門決定談判議題後,會授權海基會向中方提議,經兩會敲定後,陸委會與相關機關就要舉辦公聽會,並與利害關係人進行溝通,擬定談判計畫,並向立法院報告。

進入談判後、尚未簽署協議時,陸委會與相關機關也須向立法院報告進度,且行政院提出的協議草案須經立法院實質、逐條審查,但期限應於90日內完成,若無法如期完成,應由立法院會議決,兩會再依立法院通過的協議草案完成簽署;不過簽署完成後,立法院仍可逐條審議,但最後須全案表決,並可對部分條文決議施行配套或施行日期。

不過賴中強認為,目前民進黨版監督條例中,衝擊評估與因應方案,僅以「象徵性一語帶過」,對於利害關係人如何參與、國會如何審查等「完全沒有規定」,最後只會淪為各部會作文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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