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專欄】勞工沒出勤紀錄 勞動局開罰?
陳馬克在台灣開了一家小公司,沒想到今年4月台北巿勞動局突然發函,要求公司提出一些有的沒的勞動檢查(勞檢)資料,最後認定今年第一季,公司沒有依法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將依法開罰。
馬克心想,這麼多年來,公司都沒有置備出勤紀錄,主要是希望讓員工自己管理好自己的出勤時間。只要每個人都有把事情做好,他不過問太多。他認為自己是好老闆,卻怎麼會變成勞動局要開罰單?
答:
請雇主注意,《勞動基準法》於今年(105年)修正施行新法。原舊法的《勞基法》第30條:「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1年」的規定,已修改為「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並於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如有違反,對雇主的罰則也大幅提高,從原本的2萬~30萬元,提高為9萬~45萬元。
至於勞檢,通常是因為有員工提出檢舉,勞動局就會發函,如台北市勞動局,也會給公司合理的時間與機會提供資料並說明。
而實務上,現行勞檢違法的前三名包括「未依規定置備出勤紀錄」、「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以及「延長工時超過法令規定」。目前又以公司「未依規定置備出勤紀錄」為最大宗違反項目。
一旦遇到勞檢,如果公司真的拿不出「勞工出勤紀錄」,勞動局將依法開罰。而且違法行為若是發生在105年1月1日之後,罰則將大幅提高為9萬~45萬元。
至於在外工作者,如新聞媒體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因為在工作時間認定上與出勤紀錄記載較為不易,勞動部已於104年5月6日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提供業者和公司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