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沒人權?我反對的是「不依正當法律程序追訴犯罪」
在30年執業律師生涯中,有幾次,我因為對方不斷硬拗錯誤法律見解,或對關鍵問題閃爍其詞,而忍不住在法庭上動氣。昨天(14日)我在質詢法務部長羅瑩雪時,也因為類似的原因,首次在質詢台上情緒激動。
今天有民眾打電話到我的國會辦公室,指責我保護罪犯。或許,有必要和大家說明我的想法。
身為法律人,不可蓄意誤導大眾是我就法論法的基本態度。法務部官員不斷公開附和「我國法院判決不夠重甚至可易科罰金、我國對於電信詐欺的刑度不夠重、送到中國審判才能懲治」等錯誤說法,已經超越我的底線。
按照我國刑法339-4條,電信詐欺的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不能易科罰金。而且依「一罪一罰」(騙一人、罰一次)最重可合併執行30年有期徒刑,已是僅次於無期徒刑、死刑的重刑。同時,我國刑法37-1條以下的「沒收」新制,亦可將詐騙所得全部收歸國有,還能進一步向知情的第三人追索。
羅部長身為刑法主管機關首長,不清楚實際法律規定嗎?為何多次輕率附和「易科罰金」「刑度不夠重」等錯誤說法?何以放任法務部官員不具名對媒體放話,配合中國論述?
打擊犯罪是國家應盡的職責,我所反對的是「不依正當法律程序追訴犯罪」。人權不包括犯罪的權利,但涉嫌犯罪者應該有「無罪推定」「公平審判」的權利。在朝野一致要求保障國人「公平審判」權利時,羅部長竟回應「我們應該保護犯罪嗎?」不僅劃錯重點,亦突顯其「有罪推定」的心態。
作為立委,我對羅部長的表現感到痛心;同為律師,我對羅律師的法律見解感到錯愕。
「管轄權競合」及「拘束人身自由是否合法」是兩層次的問題,但同等重要。目前大家著重討論前者,我在司法法制委員會的質詢,主要針對後者。
肯亞與中國政府在「拘束人身自由」的層次,其實有許多違法疑慮。肯亞此次在法院宣判無罪後強行拘留台人,惡意規避肯亞法院核發之禁制令,並運用強制力將台人以「驅逐出境」方式「遣返」中國,已有違反肯亞國內法及其簽訂的公政公約的可能。
而中國的司法審判是否獨立公正?昨天我詢問羅部長的見解,她左閃右躲之下,勉為其難地回答「不夠獨立」。既然知道中國的司法不夠獨立,羅部長認為肯亞將台人遣送中國,符合國際法上「不公平審判之不引渡原則」嗎?中國今日透過官媒播放台人「認罪」畫面,未審先判的媒體凌遲手法,羅部長認為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嗎?
以正當法律程序追訴、處罰犯罪,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最基本的底線。詐欺行為於法不容,但必須透過公平審判才能還原真相、毋枉毋縱。
往後類似事件,應該以對等、尊嚴方式,台灣中國雙方各自帶回己方人員,再透過司法互助協議之協商談判,決定如何偵查、審判,以及若有罪應如何執行。以正當法律程序打擊犯罪,才是民主法治的硬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