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糾紛 崔媽媽拆解6大租屋地雷(下)

【記者蕭軒 /台北報導】

租屋糾紛地雷到處是,如何看清不踩中?崔媽媽基金會統計2015年最多租屋糾紛詢問的案件種類,整理出6大「租屋地雷」,依次為「押金返還」、「房屋修繕」、「欠租」、「其他費用負擔及欠繳」、「稅賦」和「提前終止租約」。崔媽媽提醒,國內租屋環境欠缺法制管理,租屋市場亦不健全,無論房東或房客,都應謹慎,以免誤踩「地雷」而遭租屋糾紛纏身。

崔媽媽6大租屋地雷實際分析與法規提醒:

5、「稅賦爭議」——房客讓我的租金收入曝光被追稅了,怎麼辦?

首先,納稅是國民義務,即使現實中多數個人房東都沒有繳納租賃稅賦的習慣,而一旦房客打算申請租金補貼或將租賃支出報稅,勢必公開租約讓政府得知租屋行為,房東則會被政府追討相關稅金,因此有的房東會索求「損失補償」,甚或趕走房客。然而,此非明智之舉。

一般租約習慣明記「租屋衍生之稅賦由承租人(房客)負擔」之類的文字,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內政部已增修「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崔媽媽表示,房東在訂定契約時,應思量注意。此外,房東和房客雙方若面臨稅賦的糾紛,契約又無規定可循,崔媽媽則建議房客可試著與房東協商各讓一步。

※法規小提示:《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6、「提前終止租約爭議」——終止租約是對方提早說了算嗎?

租約是締約雙方都要遵守,原則上都無權片面提前終止租約。然而,難免其中一方有特殊因素,如房客不滿意屋況、與室友或房東相處不好,或是房東因各種緣故想收回房子自住等,導致無法履行契約而要提前終止,造成一方的權益損失,產生爭議。

要預防提前終止的爭議,最好在契約中訂定提前終止租約的條款,清楚規範欲終止租約的一方,須給對方違約金(通常是一個月租金)。此條款務必寫明締約雙方都適用,以互相約束。否則只有在下列「法規小提示」裡所列的各種法定情況下,雙方才真正有權片面終止租約,無需催告。

崔媽媽提醒,坊間契約書中常見相關條文會寫到一些規定,通常只規範房客而未約束房東,顯然不公平,如「租賃期間內,房客若提前遷離,應賠償一個月租金,且絕不異議」或「租賃期間內,房客若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房東處理,房客絕不異議」,房客要多加留意。值得注意的是,若租賃契約未受法院公證,就無所謂「強制執行」,房客可謹記在心。 

※法規小提示(以下皆為《民法》)
第250條:締約某方違約時的違約金支付。
第450條第3項:締約某方想終止不定期租約時,必須提前一期通知。
第453條:締約某方想提前終止租約,必須提前一期通知。

(房客可片面終止租約的情形)
第424條:租屋處有瑕疵危及安全健康時。
第430條:房東該修繕房屋,經催告後仍不修繕。
第435條第2項:租屋處已不堪租賃目的(居住)。
第436條:因第三人主張對租屋處的權利,導致無法繼續租賃時。
若房客死亡,其繼承人可按照第450條第3項的方式,片面提前終止租約。

(房東可片面終止租約的情形)
第438條:房客非法使用租屋。
第440條:房客非法轉租當二房東。
第447條:房客擅自拿取租屋處的房東物品。(明日刊出本系列結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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