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資保存法通過 海域寶藏不可私撈了
立法院24日三讀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立委陳碧涵說,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是歷史的第一步。文化部表示,為加強保護我國水下文化資產,避免不當發掘、竊取、毀損或其他破壞行為,依法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並附帶決議,未來主管機關文化部得指定一水下文化資產專責機構,專門執行各類水下文化資產的保護與管理工作,同時要求文化部會同外交部、國防部及陸委會,一個月內就相關問題的因應策略,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共計7章44條,內容包括權利歸屬及國際合作、所涉海域範圍的處理、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活動、水下文化資產現地保存等。
文化部2006年起委託中央研究院在澎湖等海域進行調查,截至今年6月,發現具體目標物共79處,其中已辨識確認為沉船等目標物有15處。
文化部表示,周邊海域水下文化資產豐富,無專法可遵循,不僅會造成我國水下文資流失,也無法規範外國團體在我國海域內任意打撈水下文資。《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正式施行後,將成為保護水下文資的主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