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 有新事實可提再審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6日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修正案,加入「發現新事實」可做為聲請再審的事由。提案的國民黨立委廖正井表示,現行條文雖有規定「再審」條件,但由於規定嚴苛,再審難度太高,他主張發現足以動搖原判決「新事實」,就可聲請再審。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再單獨或與先前的證據綜合判斷,足以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得聲請再審。
廖正井指出,若沒有再審制度,江國慶、蘇建和案可以平反嗎?再審是人民司法救濟非常重要的機制,但目前再審的機會非常少,如果完成修法,加入發現「新事實」也可再審,對台灣司法人權是一大改革、一大進步。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也表示,如果再審窄化到民眾投訴無門的時候,根本無法發揮功效,失去再審的意義,他也支持修法納入「新事實」的要件。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則表示,法院不能以法的安定性為由,嚴苛限制國人提出再審,而冤枉任何一個人。
司法院副祕書長姜仁脩則回應,司法院原則同意修法加入「新事實」要件,但再審的要件嚴格,全世界都一樣,司法院建議,應增加「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的判決,才可提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