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鑑賞期有例外 消基會:衍生更多糾紛
立法院日前修訂《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只要業者「有合理例外情事」者,消費者在郵購、網購、電視購物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不能再於「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的情況下退回商品,也就是將某些商品排除在「7天鑑賞期」保障之外。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28日表示,這是開倒車,不僅衍生更多消費糾紛,更不能保障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副董事長游開雄指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原本規定,「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修法後,增加「但是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且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他強調,例如:「易腐敗或過期商品」就會出現認定上的糢糊地帶。消基會董事長陸雲現場切開一顆郵購的高麗菜,外表有沾黑、腐爛狀,所幸裡面沒有壞掉。他說,若是壞掉,就會出現消費爭議。
游開雄並指出,還有「因消費者個人之指定或符合其個別需求而為之給付」規定,雖然部分由消費者指定,但並非客製化;另外,透過通訊軟體、臉書代購國外商品,是否也屬客製化,這些都有疑義。
消基會表示,政府應以對消費權益影響最小的變動為追求目標,落實法規明確性,才不會讓消費者與行政機關無所適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