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助理納勞健保 學習勞動分流

【記者江禹嬋、莊麗存/台北報導】

過去學生兼任助理常被學校認為是學習身分而非「勞工」,因而未享有勞動保障,勞動部17日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指出學校對兼任助理有監督、考核、管理或懲罰處分之權,不管職稱、不論經費來源,都算勞雇關係,學校應依《勞基法》替這些兼任助理投勞保、就保、健保,還必須幫兼任助理提繳勞退金。

勞動部長陳雄文指出,這項原則即日生效,將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及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轉知轄內教育相關工會及大專校院參考。教育部17日也公布相關處理原則,作為大學校院確保學生權益的指引原則。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長黃雯玲提到,處理原則將學生兼任助理分為「學習」與「勞動」兩區塊;「學習」包括「課程學習」和「服務學習」,不屬於學習範疇、僅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並具從屬關係的兼任助理,屬於勞動契約關係,學校應納入勞健保。

若擔任兼任助理的目的和課程、論文研究相關,或為畢業條件,如實習課程、實驗研究、田野調查課程等,屬課程學習,全體學生一體適用;若為增進社會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的服務性社團或課程,屬服務學習。

台大認為,一旦全部認定校方和兼任助理是雇傭關係,台大一年至少要多負擔1億元以上,成功大學則約3千多萬元,聘用兼任助理的額度勢必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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