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醫療人權保障不足 學者籲健全法規

台灣針對醫療人權的法制體系欠缺公法思維,以器官捐贈為例,目前仍不清楚屬於私法自治的權限還是屬於國家管制範圍?(大紀元資料室)
台灣針對醫療人權的法制體系欠缺公法思維,以器官捐贈為例,目前仍不清楚屬於私法自治的權限還是屬於國家管制範圍?(大紀元資料室)

【記者方惠萱/台北報導】

3年前台大醫院失誤移植愛滋病患器官案震驚國際,加上SARS期間醫院強制隔離,對此,中央研究院研究員李建良研究醫學與人權,發現台灣對醫療人權保障不足,呼籲政府應建立完整的醫療管制法律架構。

在科技部研究計畫經費支持下,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李建良從2008~2011年,以「醫療人權的憲法基礎與保障體系」為主題進行為期3年的研究,從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出發,探討醫療人權的理論、法制與實務,嘗試建立醫療人權的憲法基礎理論及保障體系架構。

對於器官捐贈,李建良表示,台灣醫療爭議集中在追究醫療從業人員責任,以器官移植為例,主要集中在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欠缺行政管制法治與國家責任觀念,當某一個環節出問題時,就跳出來指某人有問題,而不是國家的問題,就像當年愛滋器官移植事件,柯文哲只是針對器捐提出SOP的設計,就被抓來為此事負責。

此外,台灣針對醫療人權的法制體系欠缺公法思維,國家的角色與責任不明,若以器官捐贈為例,目前仍不清楚屬於私法自治的權限還是屬於國家管制範圍?摘除手術屬於醫師個人行為還是公權力等問題,目前都不明確。

李建良認為,未來台灣應該建立完整有序的醫療管制法律架構,國家也應該擔起保障人民權利的義務,同時強化醫療人權法治觀念與保障機制,才是醫療人權的憲法保障應有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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