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鬆綁 小型表演空間獲身分證
由於消防、建築、都市計畫等相關法令,欠缺明確定義與名稱,小型表演空間有時被歸類為娛樂服務業、飲食或文康設施,造成經營者困擾。
文化部與內政部營建署、消防署溝通討論,為小型展演場所找到法令歸組,打造新「身分證」。文化部長龍應台表示,小劇場是台灣表演藝術發展基底,劇場人在小劇場鍛鍊,市民在小劇場吸取文化養分,為小劇場發展營造更好的法律環境,同時又能兼顧公共安全,是這次正名與法令重新適用的意義。
文化部指出,在內政部現行法令歸組中,新增「表演館(場)」及「音樂展演場」,也就是觀眾席面積不超過半個籃球場大的空間(200平方公尺),且不提供餐飲的小劇場,其建管及消防規定適用,將不再比照八大行業的管理方式,期待此次正名與法令重新適用,既能符合表演藝術發展生態,又能兼顧公共安全,達到雙贏。
若觀眾席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且純展演不供餐飲者,可以「表演館(場)」及「音樂展演場」名稱歸類,即屬於建管的「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的「D-2」類(屬文教設施)。此類場所在消防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則適用於「乙類」規範(如圖書館、美術館及其他類似場所)。◇